“新檢說法”是2018年我院在微信公眾號開闢的新欄目,該欄目旨在通過我院辦理過的案件及社會一些經典案例、熱點事件等進行以案釋法、以案說法,向社會公眾進行普法、釋法。
新檢君
親你好,請問有什麼事情可以幫助你?
我叫翠花,家住新興縣XX鎮。事情是這樣的,2018年年初的時候,我老公二娃因為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一個月。現在判決已經生效,我跟我老公都覺得判得太重了。這件事你們檢察院能管嗎?
翠花
新檢君
在判決生效後,您不服法院的刑事判決的話,是可以通過向我院控告申訴科提起刑事申訴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近日,我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刑事申訴案件。
01
案件回顧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黃某因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黃某沒有在期限內提起上訴,判決生效。2018年5月23日,申訴人黃某不服新興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原審判決量刑太重為由,向我院提出申訴。
我院控申科受理後,依法調閱了原案所有卷宗,聽取了原辦案部門及原審法院的意見,並向申訴人及原審法官核實了相關問題,從實體與程序全面對原審訴訟進行監督。
經立案複查,我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恰當,應予以維持;申訴人黃某在申訴期間沒有提供足以改變原審判決認定的新的事實或證據,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抗訴條件,
遂依法作出不予抗訴的決定。通過以上案件,相信大家對刑事申訴有了大致瞭解。接下來通過一張長圖幫助大家加深對刑事申訴的瞭解~
02
經典案例
讓我們再通過最高檢下發的一則指導性案例更深入認識一下“刑事申訴”。
於英生申訴案
【基本案情】
於英生,男,1962年3月生。
1996年12月2日,於英生的妻子韓某在家中被人殺害。1996年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於英生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批准逮捕。在偵查階段的審訊中,於英生供認了殺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實。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於英生提起公訴。
【訴訟過程】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於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998年9月1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被害人韓某的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於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無期徒刑。於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2年12月8日,於英生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於英生的申訴。後於英生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建議再審理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實結論不具有唯一性。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二、原審判決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三、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
【案件結果】
201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決定再審。2013年8月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裁定,原審被告人於英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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