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慶與被告王寬、王自力、高銘鐵、陳長才、邱永心、張偉、謝建泰、邱境松、石獅市華億染整織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93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督卡等材料。原告王金慶請求:一、請求判令八被告立即共同償還貨款96048元並支付原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由八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8年9月28日9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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