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方法的確定影響到被徵收人補償結果

評估方法的確定影響到被徵收人補償結果

拆遷補償中, 評估機構在徵收主體授權下進行評估, 評估方法的選擇由評估機構內定, 被拆遷人幾乎不懂也不問, 關心的只是自已的補償多少錢結果. 這是徵收主體損害被拆遷人實際利益的套路之一, 被拆遷人不得不妨.

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杲,是徵收補償的事實依據,被拆遷人應審查評估程序的合法性、評估方法的科學性及評估結果的公平合理性。通常情況下評估機構估按照成本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收益法等多種方法進行測算,得出被徵收房屋的標準市場價值。

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應當向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內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修正;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上應當由負責的兩名以上估價師簽字,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的審查原則,除上述步驟外,評估方法的審查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徵收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因此,評估方法的確定直接影響到被徵收人的補償結果,被徵收人及時行使評估報告複核權是拆遷補償救濟的辦法,希望被拆遷人及時行使,依法依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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