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新產品系列」(17):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檢察新產品⑰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檢察新產品系列」(17):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檢察官權限清單、檢察官履職清單、檢察官追責清單、檢察官親歷清單,簡稱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是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為保障改革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落實、新型辦案組織形式有序運行、新型檢察權運行機制更加公正高效提供的基本規範。

權限清單對檢察官進行依法授權、充分保障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履職清單督促檢察官“法定職責必須為”;追責清單對檢察官司法過錯責任的範圍追究進行了規定;親歷清單明確了辦案組織內部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和職責分工。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全面完整地界定了檢察官辦案權限、崗位職責、追責範圍和專屬事項,各有側重、相輔相成,共同組成了檢察官權責體系。

2016年8月,北京市檢察院制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限清單(試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履職清單(試行)》和《北京市檢察機關追究檢察官司法過錯責任清單(試行)》;2017年7月,制定《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官在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中需親自辦理事項規定(試行)》,對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指導全市各院制定本院檢察官權限清單、檢察官履職清單。

「檢察新產品系列」(17):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檢察新產品系列」(17):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檢察新產品系列」(17):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檢察新產品系列」(17):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檢察官權限清單

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確定的“抓兩大、放兩小”的授權原則,結合檢察工作規律、本院各部門辦理案件的類型、特點和工作實際,分別規定了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官在辦案中的相應權限及各業務部門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範圍,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原則,為檢察官依法和依授權進行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提供了明確依據。

檢察官履職清單

履職清單也稱職位說明書。綜合考慮各部門業務內容、各檢察官工作量、工作便利程度等因素,按照檢察官各自的崗位設置,逐一明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包括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案件職責,對辦案組的指揮管理職責,結合辦案開展“三預”(預防預警預測)等延伸辦案職責,開展調查研究、信息採編、法律宣傳、教育培訓等共性職責等,是督促檢察官全面履職和對檢察官進行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檢察官追責清單

明確了追究檢察官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監督管理責任等司法過錯責任的三種基本類型及28種具體情形,是追究司法過錯責任的基本依據。

檢察官親歷清單

明確了“檢察官親歷事項”的含義、類型和內容,為北京市檢察機關首創,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的職責範圍做出了清晰界分。

檢察官依授權對案件或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對辦案組織進行組織、指揮和管理,對檢察輔助人員承擔的審查、調查等活動進行審核確認,依授權簽發法律文書等事項需檢察官親自辦理,任何其他人不能代為承擔。

全面審查卷宗和證據材料、監督線索材料,開展重要的訊問、詢問、聽取意見工作,組織開展重要的勘驗、檢查、鑑定等審查、調查活動,主持公開審查、公開聽證,出席庭前會議、出席法庭,對重大監督事項開展現場、臨場監督,宣佈不起訴等處理決定,起草重要的法律文書等屬於檢察官在辦案活動中需要親自承擔以確保案件質量和效果的具體辦案事項,檢察輔助人員可以協助辦理,但不能獨立辦理。

檢察官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親歷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司法責任。

「檢察新產品系列」(17):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

實施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四個清單”以來,全市檢察機關逐步落實幹預辦案登記、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進一步明確檢察官領導幹部辦案工作規定,同步健全檢察長審查、案件公開和評查等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檢察官懲戒程序,保障、激勵檢察官依法全面履職。

司法責任制改革以來,市院、分院60%的案件,區院80%左右的案件由檢察官決定。2017年8月以來,進一步將一般案件的不捕、不訴決定權放權給檢察官,全市由檢察官獨立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佔不起訴案件總數的54%,僅有不到0.1%的當事人提出申訴,促進了案件質量的提升。

在此基礎上,北京市檢察機關進一步構建起了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進一步確保了檢察官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依法履職受到法律保護;進一步提高了首都檢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檢察公信力。

本文轉自京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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