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中最常遇到的5種土地違法,識別清楚不上當!

導讀:土地違法行為與徵地拆遷維權的關係,越來越多的被徵地農民已經搞清楚了:大量存在的土地違法行為會或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老百姓的徵地補償權益,而老百姓又可以依法利用這些土地違法行為,提起相應程序來制衡試圖違法用地的建設項目,從而實現爭取公平、合理徵收補償的維權目的。那麼,實踐中究竟都有哪些土地違法行為最為普遍呢?它們的長期存在又將給你的徵地補償帶來怎樣的影響呢?老百姓又該如何應對呢?

徵收拆遷中最常遇到的5種土地違法,識別清楚不上當!

違法行為一:未批先佔,無徵地批文

與徵收土地密切相關的批准文件有兩類: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徵收審批。《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實踐中,為了各項建設工程及時啟動,應當儘量遵循對農用地轉用的批准和對徵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辦理的原則。在審批權限不同的情形下,則採取“就高不就低”的準則,將徵地審批交由國務院辦理。也就是說,這兩種審批通常是一次辦理完成的,但必須都得有。

老百姓所說的“未批先佔(建)”,就是指沒有前述兩項必備的徵地批准文件而實施徵地的行為。對此,廣大被徵地農民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並向當地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土地違法查處,堅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土地權益。

違法行為二:拆分審批,規避法定審批權限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二)項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所謂“拆分審批”,即將一個徵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項目用地分多批次報批,從而減小每次報批的徵地面積,規避更高層級的土地徵收審批。這也是被明令禁止的,一經發生同樣是地方自然資源部門乃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查處的職責範圍。

徵收拆遷中最常遇到的5種土地違法,識別清楚不上當!

違法行為三:少批多佔,關鍵看勘測定界圖

實踐中,一些被徵地農民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後,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會提供涉案項目的徵地批文等徵地批准手續。但問題在於,其所提供的未必就是你所正在經歷的項目的報批材料,有時甚至完全是“冒名頂替”的。也有時涉案地塊可能僅僅報批了很小一塊徵地面積,但在實施時卻將範圍隨意擴大,形成通常所謂的“少批多佔”情形。

此時,被徵地農民關鍵是要弄清一個問題:自己的房屋、土地究竟在不在涉案項目的合法徵收範圍之內。如果根本就不在其中,那麼就等於上門協商補償安置事宜的人員是在“忽悠”自己,涉案項目的建設事實上與自己是無關的。被徵收人可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來申請公開涉案項目的勘測定界圖。

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之規定,勘測定界圖是“一書四方案”中的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的應附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一書四方案”依《通知》規定是由政府部門依職權主動公開的,而勘測定界圖及其技術報告書等附具材料則是需要被徵地農民自行申請才會公開的。一旦經查閱相關圖紙,發現自己的房屋、土地並不在涉案徵地報批範圍內,而項目卻如火如荼地在自家房前屋後開展,那麼即可懷疑涉案項目存在“少批多佔”土地違法的情形了。

徵收拆遷中最常遇到的5種土地違法,識別清楚不上當!

違法行為四:隨意“先行用地”,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徵地批文

根據2012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為切實提高用地審批效率,支持重點建設項目,對一些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由部進行“先行用地審批”,進而在未辦理正式的徵地批文前率先動工建設。《通知》中規定,對於已通過部用地預審、項目批准立項並完成初步設計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屬於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向部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可見,“先行用地”的輻射範圍是很大的,故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傾向,進而導致《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被這樣一紙《通知》架空。

但需要指出的是,絕不是所有建設項目都能適用“先行用地”這一政策,更不是說“先行用地”就可以不顧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權益而只管所謂的重點項目建設。《通知》中規定,申請用地時,必須說明擬用地符合預審要求和土地使用標準,權屬清楚,地類、面積準確;涉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應徵得農民同意並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生信訪問題和突發事件。同時,嚴格限制動工建設範圍,不得超出先行用地批准範圍動工建設,超出的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通知》現已失效,根據2016年最新修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

申請先行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先行用地申請;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文件、審核文件或者有關部門確認工程建設的文件;

(五)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批准先行用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

我們在此羅列《通知》的規定,供大家更好的理解“先行用地”這一特殊程序的來源和意義。對於2017年以後的項目,被徵收人可按照《辦法》的新規定來進行法律審查。

違法行為五:土地長期閒置,非“淨地”出讓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項規定,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1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一)土地權利清晰;(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此即所謂“淨地出讓”的法律依據。補償安置到位方能動工建設,未責令交出土地,提供“三通一平”的土地就強行進場施工,這既是違法施工行為,也是一種變相的土地違法行為。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土地違法行為在我國是長期、大量存在的,其對被徵地農民補償權益的影響是巨大的。而儘早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通過全面的信息公開、村務公開申請及查閱政府相關網站已公開的信息掌握第一手資料,是對某一具體徵地項目進行法律審查的必由之路。某種意義上說,補償安置糾紛的維權,也就是從這裡開始的。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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