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南寧交警
9月3日上午8時25分許
南寧交警七大隊接到支隊指揮中心指令:
一輛桂R號牌的貨車違反限行規定
在廂竹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駛
要求予以攔截
現場視頻
接到指令後
正在廂竹怡賓路口進行早高峰疏導的
輔警黃振榮發現了該貨車
於是示意該車靠邊停車接受檢查
誰知該貨車駕駛員不但不停車
反而轟大油門強行衝卡通行
8時35分
該貨車在竹溪錦春路口
被七大隊執勤民警和輔警合力攔下
但是駕駛員黎某拒絕熄火下車
不願意配合交警的檢查
現場警員果斷採取措施將駕駛人有效控制
黎某表示自己的駕駛證已經被記了9分
看到交警檢查心裡很慌張
生怕被記滿12分
車上裝的瓷磚要按時送到某建材市場卸貨
一時衝動才衝了卡
執勤民警對黎某駕駛貨車違反限行規定
以及不服從交警指揮的行為
依法進行處罰
並責令其卸貨消除安全隱患
政策法規
根據《關於加強南寧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每日上午6時至晚上23時,禁止下列車輛在繞城環道以內道路行駛、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一)各類貨車;
(二)大型客車;
(三)重型專項作業車、大型專項作業車、中型專項作業車;
(四)各類牽引車、掛車、半掛車;
(五)各類機械車;
(六)農用運輸車、拖拉機;
(七)人力三輪車、畜力車。
每日7:00至9:00、17:00-20:00,禁止貨運車輛、大型客車在崑崙大道(二塘高速收費站路口至邕賓立交橋路口)、秀廂大道、清川大道、沙井大道行駛、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處罰依據
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7條第1款: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交警提醒
請廣大群眾充分配合交警的執勤工作,不能有阻礙執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為,置他人及自身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一旦逾越了法律的界限,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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