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限超載入刑」是現實所需還是民意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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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偏低的行政處罰,無法對貨運車輛的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形成高壓威懾態勢。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很多車主就會鋌而走險

近日,海南省環島高速公路552公里加900米路段處,發生一起3人死亡、6人受傷(其中重傷1人)以及8輛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經初步調查,肇事貨運車輛超載、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此傷亡巨大的安全事故,再次引發了公眾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入刑的討論(8月14日《法制日報》)。

貨車“超限超載入刑”是現實所需還是民意所向?

常言道,車禍猛於虎。近年來,我國因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引發的車禍層出不窮,其中不乏車毀人亡的重特大事故,給公眾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危害。要求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的治理,像治理酒駕一樣予以懲治的呼聲越來越高,全國政協委員施傑曾連續兩年在全國政協會上提出提案。

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引發重特大安全事故多發的現實語境下,將危害公眾生命安全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直接入刑,契合了民意的期待,也應成為基本共識。

儘管目前我國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懲治有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但無論是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公路法,都沒有將貨運車輛的超限超載行為納入刑法直接懲治的範疇,而是止步於罰款的行政處罰層面,且最高罰款金額僅為3萬元。

這種僅僅以罰款為手段的行政處罰,相對於超限超載所得的非法利益,不過是九牛一毛。沒有刑罰利劍的高懸,這種罰款金額偏低的行政處罰,無法對貨運車輛的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形成高壓威懾態勢。

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很多車主就會鋌而走險。事實上,也正因如此,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所引發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才不斷髮生。故此,在“客車超員”早已被納入危險駕駛罪進行懲治的情況下,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直接納入刑法懲治範疇,通過嚴刑峻法提高違法犯罪成本,顯然值得考慮。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之所以遲遲沒有納入刑法懲治的範疇,主要緣於認識的不統一。有觀點認為,將貨運車輛的超載等行為納入刑法的範疇,不但懲罰措施過於嚴格,而且有刑法依賴症之嫌,未必能收到理想的治理效果,不如通過政府調節等手段來規範貨運市場更為有效。

這種觀點實質上是淡化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所產生的嚴重安全後果,而一味地依賴行政手段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這一頑疾。不可否認,嚴刑峻法並非懲治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頑疾的唯一良方,但嚴刑峻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這是毋庸置疑的。

眾所周知,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所造成的事故傷亡,無論對受害者家屬還是司機本人,都具有不可逆的傷害。有鑑於此,從出於對生命和家庭幸福的保護以及對公共安全維護等角度考量,都有必要推動貨車超限超載入刑。

這既有利於用刑法利劍倒逼司機繃緊安全意識絃線,又有利於彌補行政處罰不足以震懾貨車追逐利益行為的法律短板,從而通過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威懾力。

總之,懲治貨車輛超限要用重拳,尤其是在當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已嚴重危害公眾生命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研究用刑法打擊相關行為的可行性。這既是現實所需,也是民意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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