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縣: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一男子被罰7200元

【摘要】

記者姚大盛

晨刊訊近日,歙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夜巡行動中,查獲一起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男子鮑某六被處行政罰款7200元。

近日,歙縣紹濂鄉和平村的鮑某六騎著摩托車,攜帶礦燈、尼龍網袋等物品,摸黑來到歙縣長陔鄉南源村東方紅組村莊附近,從水溝裡徒手捕捉了18只蛙類野生動物。後在騎車返家途中被歙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經認定,鮑某六捕捉的18只野生動物是“石雞”,為自然環境中生長的,學名棘胸蛙,屬於兩棲綱無尾目蛙科,屬安徽省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也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三有”動物。調查清楚後,辦案民警驅車來到一處溪溝邊,將這18只野生“石雞”重新放歸大自然。

經查,男子鮑某六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屬實。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沒收其獵捕工具礦燈1只、尼龍網袋1只,並處獵獲物價值4倍的罰款計人民幣7200元。

免責聲明:網站內所有新聞頁面未標有來源:“安青網-安徽青年報”或“安青網”LOGO、水印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與安青網聯繫。轉載稿件僅為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網觀點,亦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