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未接觸碰撞,是否構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6日13時25分許,原告陳某駕駛鄂A牌照小型轎車(該車為陳某所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武漢市青山區長青路口至向陽路口行駛時因變道未注意後方車輛,導致在其後方行駛的柯某駕駛的鄂A牌照公交車為避免與其相撞而急剎車,造成其車內乘客張某摔倒受傷。

兩車未接觸碰撞,是否構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後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認定,柯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經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陳某賠償張某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33824.24元。陳某之後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承保車輛與公交車未發生碰撞,不屬於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償。原告陳某遂起訴到法院。庭審中,保險公司要求對張某的損失進行重新核算,但未提出申請。

【法院判決】

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事故發生屬實,賠償協議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確認,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120000元整。

【律師說法】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並未限定為要發生接觸、碰撞。其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造成受害人張某受傷是因為兩車駕駛員均未按照安全文明駕駛的規定造成的。陳某駕車變道未注意後方車輛狀態,導致柯某駕駛的公交車緊急制動;柯某駕車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造作不當。雙方的行為共同導致了張某受傷,屬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交警部門據此認定柯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是正確的。

二、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且保險公司雖認為應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重新核定,但未按規定提交申請,視為放棄了其訴訟權利。

兩車未接觸碰撞,是否構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律師提示】

1、安全文明駕駛,保持車距,不超速、超載,不開鬥氣車。

2、駕車上路,證照齊全,不毒駕、酒駕。

3、儘量買全保險。

4、發生交通事故後及時報警、報保險,儘量所有賠償走保險、訴訟流程。

5、找律師幫助。

(作者: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喻建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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