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並對於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做了重新界定:
我們都知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構成犯罪的行為,但實務中如何判定虛開,又如何判定是否構成犯罪?核心有三個關鍵:虛開類型、虛開方向和虛開損失 。
一、虛開類型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虛開方向
1、自己為自己開具,如農產品收購發票;
2、自己為別人開具,指向下游虛開;
3、讓別人為自己開具,指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介紹他人虛開。
三、虛開損失
出現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只有超過了刑法界定的標準就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這個標準主要是依據給國家帶來的損失界定的: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
(按照法(2018)226號文件,此標準已做重大調整)
1、虛開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依法定罪;(以16%稅率計算價稅合計36.25萬元)
2、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以16%稅率計算價稅合計362.5萬元)
3、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以16%稅率計算價稅合計1812.5萬元)
附:虛開類型分析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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