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及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条: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注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证据采集、原因分析)。
(2) 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种类?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 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1)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性质属于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 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a: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经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b:事故处理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c:签字是否是一人代签?
d:是否在法定期间做出检验、鉴定、认定?
e:事故现场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f:扣留车、物程序是否合法?
g:现场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h:相应权利是否告知?
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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