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直擊」歸案時,正與行賄人聚餐——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汪琳涉嫌兩罪受審

「庭審直擊」歸案時,正與行賄人聚餐——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汪琳涉嫌兩罪受審

淮南市監察體制改革後,第一起由市級監察委員會移交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採砂)管理局副局長汪琳涉嫌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2018年8月21日下午3:06分在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庭審持續至當天下午5:20分結束。

「庭審直擊」歸案時,正與行賄人聚餐——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汪琳涉嫌兩罪受審

庭審現場

案件公訴機關---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琰作為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田家庵區人民法院院長侯偉擔任本起案件庭審審判長。本案通過人民法院庭審公開網進行了全程直播,淮南市檢察院將該案列為市級觀摩庭組織兩級檢察機關公訴幹警現場聽案。淮南市依法治市辦公室組織市直機關120名公務人員、各縣區800名公務人員集中觀看了庭審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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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訊問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汪傳高、王克理、張磊等人錢財15.9萬,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0條、第386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汪琳刑事責任;被告人汪琳身為查處非法採砂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通風報信,使他人逃避處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7條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琳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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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示證

本案圍繞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辯解辯護內容,通過電子示證的方式展示了事實證據。庭審辯論焦點主要集中於兩點:一是針對被告人汪琳是否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二是汪琳有沒有利用其查禁活動的職責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琳構成受賄的罪名定性及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但是認為汪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涉嫌處罰罪的指控,辯護人認為該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在法庭辯論環節,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公訴人劉琰指出:辯護人“對法律所規定的查禁行為,進行了限制性的解釋。把查禁行為等同於形事查禁行為。把查禁活動的職責,直接歸納與司法機關。這種理解很不準確。我國行政法規和刑事法規之間的銜接中,大量案例充分證明了很多的刑事違法行為,在行政階段是由行政機關負有查禁職責。也就是說,行政法規和刑事法規共同對犯罪活動具有查禁之責”。

針對辯護方提出的“被告人汪琳沒有通風報信的行為,不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辯護意見,公訴人向辯護人提出三個問題:第一,如果是政策性的宣傳,為什麼汪琳不向其他的非法採砂人去告知;第二,既然是公開的宣傳,汪琳為什麼要用換手機換地方等秘密的方法去告知;第三,既然是公開的宣傳,為什麼要在查處之前去告知?

據質證顯示,汪琳於2018年6月11日晚歸案,當時其正與汪傳高(行賄人,另案處理)在東城市場某土菜館用餐。

經查,汪傳高是一名個體經營戶,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前提下,常年擅自在淮河水域潘集區段禁採區多次非法採砂,但自2017年以來一直進行非法採砂活動而沒有被打擊處理過。究其原因,不是他運氣好,而是用錢換來了汪琳的“內應”,給他通風報信。

起訴書顯示,汪琳在省市兩級管理部門自組織的打擊非法採砂活動中,利用掌握的打擊非法採砂活動的信息,為汪傳高通風報信,以幫助犯罪分子汪傳高逃避執法檢查。汪琳分別在2017年上半年、2017年8、9月份,2017年年底先後三次給汪傳高通風報信; 2018年4月在淮南市組織的一次專項行動中,汪琳再次將行動信息透露給汪傳高。汪傳高在每次接到汪琳的信息後都通過拆除採砂設備、隱蔽採砂船等方式躲避檢查,逃避打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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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琳

被告人汪琳在最後陳述中,首先向法庭真誠的認罪悔罪。其在陳述中說道:“由於自己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對於權力認識不清,沒有經受住利益的誘惑,導致犯下錯誤,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懇請法庭,能夠根據主動坦白、積極退贓和認罪悔罪的表現,考慮到父母年邁,妻子體弱多病,孩子幼小的家庭實際狀況,能夠從輕處罰,早日迴歸社會,早一點多做一點對社會有益的事情,能夠早一點早一天盡到一個做兒子,做丈夫做父親的責任。”

另一名公訴人張一弛在發表公訴意見書時指出,汪琳涉嫌兩罪,究其根本原因是黨性修養的缺失,理想信念的滑坡。被告人汪琳應當深刻反省自己,從思想深處找到深刻教訓的根源。本案是我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掉的黑惡勢力保護傘,一方面剷除了滋生黑惡勢力犯罪的土壤,保護了黨和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嚴肅查處貪汙分子,更能對廣大黨員幹部進行一次警示教育。檢察機關將從大局出發,充分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以保證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合議庭將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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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文字:趙武 法制日報記者 範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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