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監工王某傷害張某被張某勒死,檢方指控張某故意殺人,你怎麼看?

暮色傾城991


個人看法:目前本案當中的張某的辯護人已經以防衛過當進行辯護,就不討論正當防衛的可能了。但是我認為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張某的行為即使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

個人看法:本案屬於防衛過當,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首先通過新聞可以發現幾個細節:

  • 1、張某陳述其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並有專人對其進行看管,連夜間上廁所,一般都有兩三個人盯著。
  • 2、王某對他說: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 3、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 4、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 5、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在這過程中,張某提出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導致王某死亡。

從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張某從開始被王某看管開始,一直主張王某放過自己並提出給予壹萬元的方案,但是王某不僅不予理睬,反而對其拳腳相加,並掐住其脖子的行為,本身就證明張某此時正在遭遇暴力人身侵害的行為,而張某在勒住王某過程中,也提出要求一起放手,但是王某一直不予理睬,為了避免自己在被毆打,張某始終沒有放手的行為,並不能說是具備了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

因為張某被非法拘禁的期間多次被人毆打,並且王某還威脅其家人安全以及個人安全,在此種情況下,張某的反擊屬於正常的範疇範圍內,所以結合上述情況來看,張某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自我保護,所以即使該案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也不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麋鹿說法


檢方不懂法,還是亂辦案,太可怕了,只能是防衛過當,辦成顧意傷害,這是助長傳銷,治張某以死地


展翅飛翔166102899


自救犯法?反抗罪犯就是犯罪?罪犯權益最大?整天說罪犯,罪不至死。噁心!臭不要臉的犯罪分子,還想讓人尊重?用愛感化人間渣子,用刑法約束普通民眾?聖母婊假道德真要讓你被犯罪分子傷害了叫喚的比誰都歡!

綠茶狗屎美帝國,

清純玉潔假道德。

三天兩頭瞎逼逼,

祖宗地下睡不著(zhuo)。


麓椏棋


我不知這樣做,公訴機關是站在正義一方還是非正義一方,根據公訴意見你是站在非正義一方,不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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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首先考慮犯罪的犯罪的舉動,

第一點,人身自由被限制。

第二點,被傳銷毆打多次。

第三點,手機身份證被拿走,無法正常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

再談談我的觀點,首先如果能通過正常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他會這樣做嗎?

就算他故意殺人,我覺得他這樣做不無道理,難道我會把一生葬送在這裡?

法律歸法律,但是也要考慮事情的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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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問檢查院的執法人員,如果是你被拿去一切財物關押二十幾天,上廁所都有人看押那你會怎麼樣?你的精神與情緒是不是崩潰了?是不是想不顧一切、不計後果逃離?撇開情節不說,在這種狀態下應該是極度恐懼而殺人,定為防衛過當合理,故意殺人不成立。



無為1533598


普通人進入傳銷組織,被人控制,可以理解為綁架嗎?帶威脅可以理解為敲詐勒索嗎?後面掐脖子可以理解為故意殺人嗎?然後壞人死了,好人還要判罪有天理嗎?如果沒進入傳銷組織,沒受到生命危險,死者會死嗎?會產生爭鬥嗎?所以判故意殺人罪或者防衛過當,會導致傳銷組織者為非作歹,法律在保護他們而愈發猖狂,誤入傳銷組織的人不敢抵抗而只能任人宰割甚至生命安全都沒有保障。故應判為正當防衛。以此打擊傳銷組織和鼓勵普通百姓和傳銷違法行為做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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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年輕大學生死在傳銷手裡的事例已發生多起,死者非你家孩子,可誰能保證下一個不是你家孩子呢?傳銷組織嚴密,手段暴力兇殘。當一個人身陷傳銷組織失去人身自由,根本不知何時能脫身時,那種絕望與恐怖恐怕只有身臨其境才能體會。因此,當陷入傳銷組織的非法拘禁時,應當支持受害人擁有針對非法拘禁者採取任何手段逃離的權利,這樣做只會帶來正面

的社會效果,而絲毫沒有負面社會效果。既然如此,理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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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案子,我認為涉及如下幾個法律問題:一是張某被騙進非法的傳銷組織;二是監工王某代表傳銷組織非法監禁張某;三是王某首先掐張某脖子,侵害張某人生安全在先(從案情看,王某的行為肯定對張某的安全構成了威脅。因王只有集中精力掐張某,否則,張沒機會抽出帶子勒王。);四是張某用帶子自我防衛勒死王某(從情節判斷,可能張被王死掐著脖子,張已深知處於極度危險中,便抽帶反抗自救,勒死了王某。)。從整個案情介紹情況來看,張某始終是被動受害者一方,並且人生權利受到非法而不斷的侵害,他是代表著正義一方,應該是理所當然的正義保護方,這跟崑山案中的白衣男的情況是相似的。至於他勒王的度怎樣把握,處於極度緊張的情況下,我想難以控制也很正常的,也與崑山白衣男的情況相同。總之,綜合分析整個案件,張某應屬正當防衛,並且是使用的(特殊防衛權)無限防衛權,應判其無罪!


手機用戶雷霆


我個人認為真正故意傷害的人應該是傳銷組織的利益者總頭目看守不住可能總頭目會要他的命看住了後被控制的人不服從可能也會死如果不搞死看守人自己走不了肯定有生命危險可以說是正當防衛死者被害應由傳銷組織的利益者承擔(傳銷搞來的錢歸誰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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