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全款買了房,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寫上我和老婆的名字,這算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幸會87


法海一粟認為,加名之後,涉案房屋即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1、題主與賣房人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婚前全款購買了房屋,在題主與賣房人之間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基於這一基本事實,前述房屋買賣合同上購房人一欄應當只有題主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其他人的名字。因此,依照法律規定,賣房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的產權過戶至題主名下。

2、辦證時如何加名。根據上述基本事實,既然在辦證時加上了妻子的名字,那麼,涉案買賣合同一定是重新簽訂過了,並且重新簽訂的合同上會有妻子的名字。就是說,根據重新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妻子是共同購房人。表面上看,這裡只有一個法律關係,即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而實際上,這其中有兩個法律關係,一是題主與賣房人之前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一是題主與妻子之間的贈與合同關係。重新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是賣房人的真實意思,賣房人在新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不過是為了配合題主將房產贈與給妻子。

加名後的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在法律上評價“加名”是否構成贈與,以及贈與是否有效。

3、加名後,涉案房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人認為,加名後其房屋未必是雙方共同財產。對此,法海一粟不予認同。其理由在於:評價一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主要看兩點,一是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二是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1)從當事人的意思來看,加名的目的,就是為了妻子獲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否則,加名幹什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表示”為依據的,就是說,除了“加名”的內心想法,還要有“加名”的外在行為。而題主在不動產權證上增加妻子名字的行為已經表明自己將房屋所有權給予妻子的意思。

(2)是否違背公序良俗。贈與不違法,這一點是確定的,但是,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呢?所謂公序良俗,就是社會一般人的道德標準。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將婚前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妻子,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會違背公序良俗的,儘管其中可能存在“被迫”、“不願”等情況,但是,題主在妻子要求下,將房屋產權贈與妻子,其目的還是為了維護雙方的婚姻關係。以此而論,題主在同意加名時,難道不是基於自己的“私心”?

綜上,題主的贈與行為是有效的;加名後,妻子確定獲得涉案房屋所有權。

4、婚姻與愛情不同。愛情可以單純而無條件,但是,婚姻卻是世俗而有條件。婚姻是現實的,它需要以一定的物質為基礎。否則,婚姻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因此,題主不要因此而苛責妻子的世俗和功利,她們需要有安全感和歸屬感。當然,也有藉口加名,然後離婚的女性。如果題主遇到這樣的情況,就算是上輩子欠她的,加名就是為了還債。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有人說一方出購房,即使加上配偶名字也不一定是共同財產,純粹胡說!

楊文戰律師提示:“結婚房產證加名”的話題還是很熱的,時常就出個事件,比如有迎親當天新娘要求房產證加名搞得結不成婚的,有準新娘因男友不肯在房產證上加名發飆稱:婚後各過各的!還有一種說法:“婚前一方全款買的房子 就算婚後加另一方名字也沒有用”這個說法甚至在一些普法文章中流傳。

關於這類問題,今天普法如下:

1、結婚前全款買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論房產證在婚前還是婚後辦下來,都算該方個人財產。再次強調:按現行婚姻法不會因為結婚或結婚時間達到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財產所有人願意發生變化,比如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或房產加名。


2、一方結婚前出資購房,原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婚後加名,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性質上為對另一方的贈與,離婚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網上確實曾有這樣的說法“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不等於房子是你的!”楊律師的觀點是這種說法基本屬於標題黨,要麼是對這個問題進行曲解,要麼是用一些極端特殊案例來奪眼球兒。 

咱們從法律上簡單說這個問題:婚前個人房產,如果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無特殊約定該房當然是共同財產。

但共同財產不一定平均分割,如果雙方有約定份額法律上屬於按份共有,那就按約定份額算。比如前段時間有個法院的判例,男方婚前購房,離婚時判給女方99%,就是因為加名的時候約定了女方擁有99%的份額。

但大多數加名是沒約定份額的,法律上屬於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情況法律上依實際情況確定分割方案,大部分情況下是平分,但考慮一些特殊情況也許不是平分,這就要放到具體案件中去確定了。


如樓主問的情況,結婚前全款購房,辦理房產證時直接加上配偶的名字,性質上也屬於贈與。可以肯定沒做特殊約定那就算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離婚時的分割方案,參考前面第2點說的情況。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恭喜你,你是一個做事大度,不斤斤計較的人。真的很有男人的模樣,也有男人的光明磊落。也有那種和妻子要白頭偕老,一生的絕情和願望。只有這樣的人才會毫無顧慮的在結婚證上。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妻子的名字。這是一種勇氣,這是一種對愛情的相信,更是一種對愛人的信任。現在兩口子結婚,結婚前的時候,男方如果買房子的話,一般都會把自己的名字寫上,以防止兩人今後過不到一起,房產歸誰的問題。這些都是對婚姻的不信任。一種相互不信任,相互防範的婚姻,那不就等於是同床異夢嗎?兩口子在一起還有什麼意義?你不信任我,我不信任你。如此惡性的循環真的無法將感情繼續,真的會破壞自己小家庭的那份安寧。我覺得作為丈夫的還是把心放的大一些,把目光看的長遠一些。將來的家庭幸福還是要靠你們兩人共同去努力和爭取的,還是兩人同舟共濟,共同攜手過好自己的日子吧。



伊春美食美客


即使房產是結婚前全款買的,但並沒有辦理房產證,而是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上面署名為夫妻,那就屬於共同財產,因為這個房產證才是最好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那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界定是什麼?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題主敘述說房產是婚前全款賣的,可是這就需要一個依據,但最好的房產產權依據就是房產證,可是題主說辦理房產的時候房產上寫上夫妻共同名字,那就說明這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假如涉及到夫妻財產分割問題,這毫無疑問法律是依據房產證來界定房產歸屬的,其他的一些或許也可以作為一個參考依據,關鍵是除了房產證外,你又能怎麼證明這是你個人財產。

這種買房男方掏錢,房產證署名夫妻的全國有數不勝數的例子,現實情況就是這樣,只要夫妻和諧,那都無關緊要。


珞珈評論社


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婚前父母全款為自己兒女購房屬於父母對自己兒女單方面的贈與,不屬共同財產,但父母表示贈與兒女夫妻兩人的除外。婚後父母全款為兒女購房,認定為是對兒女夫妻共同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自己兒女一方的除外。據此,房子是否屬共同財產,關鍵是父母婚前全款購房是否明確表示贈與兒子夫妻兩人的。如果明確表示贈與夫妻兩人的就是共同財產,否則就不是共同財產。簡單認為屬於還是不屬於共同財產都依法無據。


龔老師\n


你老婆出錢了沒?別傻不拉嘰的把自己買的全款房,婚前加女方的名字,要是加了名字後,直接給你分手或者離婚,你丫的就白白送給女方一半的房子,現在房子動不動就是一百多萬,也就是說白白送給女方几十萬甚至幾百萬?別給我扯什麼女方要求安全感,她有安全感了,你就沒得了,哪怕是對方出軌,呵呵,你依然還得送給對方一半房子,有些事情,智障行為不要做!


不理世俗的堅強活著


明確回答,加名字後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原則均分。

但如果剛結婚不久就離婚的,法官在分割財產時,也會有所考慮,以男方貢獻較大等為由給男方多分,這種案例也不少見。

其他情況就不再普法了,說的太多看的人也迷糊。題主問啥就答啥,不扯那些沒用的。


牛曉東北京律師


房產證有你和老婆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因為你自願作了戶產分配,在法律上是無法更改。但願你們“白頭偕老”。不然的話後果是你的損失,請你保留全款出資憑據,以防今後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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