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审结一起拒执罪案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拒执犯罪案件,以刘某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6月22日刘某因商业需要以武冈市某畜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新宁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12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6日。借款到期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债权人投资公司将其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2014年9月28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1081-1号民事裁定书,于当日对武冈市某畜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600头中猪和300头母猪进行查封并责令刘某对查封的财产自行保管。2014年10月13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后因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投资公司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3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进入强制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于2015年1月变卖了法院查封的部分中猪和母猪,并于2015年12月对整个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转让,被执行人刘某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造成100余万元债权不能执行到位。

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刘某于2017年12月1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刑诉刑诉〔20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借款,并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