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失联”被宣告死亡,20年后“亡者归来”状告妻女索要260万,你怎么看?

国情智囊


问题写的太简单了,查询新闻才了解要求返还补偿款的理由,田某生前有一处承租房,被宣告死亡后女儿取得了该处房屋的承租权,之后妻女又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在2009年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现在田某以自己“年事渐高,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将熊女士及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妻子女儿按照目前该处房屋的市场价值支付自己相应补偿款26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田某被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考虑到田某自行离家20年,又未及时与家人取得联系,出走之时其女儿尚未成年,确需抚养,卖房款主要用于女儿的生活学习费用,且两被告未以此购房款另行购置房产增值获益。因此,法院综合配房人员情况、该房出售时的价值、原被告有无过错、女儿抚养情况及被告获益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数额为15万元。

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因为房屋已经被卖自然无法返还只能补偿,对于补偿数额,最终判决15万元也是综合考虑很多因素。首先就是抚养费这一庞大开支,肯定是酌情扣除了多年的抚养费。其次,还有补偿款计算标准,是按照出卖房屋获得收益,而不是田某主张按照现在的房价计算,补偿款计算必须是实际获得收益。另外,田某离家出走多年对家庭不负责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这几个方面因素考虑,也许有百万的收益,但是除去这些因素,其实所剩无几,最终判决这些也是充分照顾了田某。上诉被驳回也证明也是无用,田某计算的260万元首先标准都是错误的,抚养义务也需要扣除,田某计算的数字肯定没有考虑抚养费,更没有在其中扣除自己过错的部分。

从情理分析,田某在妻女心里早就死了,老了回来要钱养老不符合道德要求,但是依法又确实可以要求自己应有的部分,这次判决也许不是终点,后续也许还会起诉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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