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一個簽名,300萬的借款飛了……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的增多,因借條書寫不規範而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以原告未舉示證據證明被告劉某系保證人為由,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要求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2015年9月29日至30日期間,原告胡某向被告李某出借款項共計300萬元,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並在借款人處簽字捺印,另借條上顯示劉某在保證人處簽字。

庭審中,被告李某和劉某均否認劉某曾在借條上保證人處簽名。胡某表示,自己從李某處得知劉某系某銀行行長,正是基於對保證人劉某身份的信任,才選擇借款給李某。後來李某再將簽有李某和劉某姓名的借條帶給胡某,借條上的簽字並未在胡某當面進行,只是李某在電話裡向胡某陳述是被告劉某簽字,胡某自己也不能確定該借條上劉某的簽字系其本人簽字。此外,胡某也不願申請對劉某簽字真實性的鑑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部分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因原告自己陳述不能確認借條上劉某簽名的真實性,且不願申請鑑定,其未舉示證據證明被告劉某系保證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基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承辦法官表示,生活中,這樣的例子很多。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密切,借款時對於借款人提供的保證人的身份不會親自核實,有時甚至根本不認識保證人,只是盲目聽信出借人吹噓保證人擁有較好的身份地位而疏忽大意。在發生糾紛時,出借人自己都不能肯定起訴的保證人就是借條上載明的保證人,而申請司法鑑定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還需要承擔鑑定結果不合預期而帶來的訴訟風險,於是只能放棄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僅僅要求出借人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借條在民間借貸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涉及金錢借貸時,一定要和出借人、擔保人簽訂書面協議,並且注意如下細節:

一是核實借款人、保證人身份信息,借款人應當面書寫借條,保證人應當面簽字;

二是借條內容儘量簡潔明確,不要用模稜兩可的語言;

三是借款支付採取銀行轉賬的方式優先,且要保存好轉賬和入賬記錄;

四是抵押物、質押物要到相關部門或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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