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兩藥企爲百萬借款起糾紛 十年訴訟仍無果

浙江金華市兩位醫藥企業為一筆百萬民間借款,三番五次對簿公堂,已訴訟10多年,至今仍未見分曉。一方稱為利益,一方稱則為榮譽。

浙江金華兩藥企為百萬借款起糾紛 十年訴訟仍無果

借貸擔保引發官司

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主角是貸方金華九德堂連鎖醫藥公司法人代表張某嗚,借方盧某華(從事民間借貸生意),擔保方是浙江大宇醫藥公司(以下簡稱大宇)法定代表人陳某民。陳某民在庭上陳述說,2007年11月8日,金華市九德堂醫藥連鎖公司(以下簡稱九德堂)法定代表人張某鳴與盧某華(從事民間借貸生意)找到他辦公室,雙方達成一份巜借條》格式協議,資金100萬元,月息2分,借款時間6個月,請大宇提供擔保。“當時老張叫我擔保,因公司董事會有決議一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但抹不過朋友面子,最終以個人名義擔保半年。”陳某民說,當時只寫了一張借條,借款擔保期為半年,並特別註明“逾期概不負責”。

2009年3月,即借款合同逾期10個月後,盧某華共還張某鳴12萬元。借貸雙方重新簽訂一份巜延期借款合同》。“張某鳴跑過來找我,說我與盧某華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叫我再擔保一下。”陳某民在庭上說,他不願意再次擔保,並責怪張某鳴為什麼不及時收回本金?張某鳴法律顧問朱某勇則稱,是盧某華當時資金困難,要求延長一年,並簽訂《延期借款合同》,但陳某民不同意再次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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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被指造假

見到九德堂提交的那份《借款合同》時,陳某民堅稱,合同是假的。“起訴文書送過來時,就發現,借款合同是假的,根本就沒有形成過什麼借款合同,簽名也是模仿我的,模仿痕跡很明顯。”陳某民對送達文書的人員說,作為關鍵證據《借款合同》是偽造的。

陳某民說:“當時合同上寫的是借款6個月,擔保也是到同樣的時間。為了保險起見,我還特意加上一句‘擔保時間半年,逾期概不負責’,絕對沒有形成過現在的這份《合同》。”浙江厚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魯某升認為,根據《擔保法》,該案擔保期限為6個月,且大宇不同意延長擔保,大宇公司擔保責任為6個月。此後盧某華與張某鳴延長的《借款合同》與大宇公司無關。因此,大宇無需承擔延長責任。

隨即,一審把這份《借款合同》委託金華某鑑定所進行鑑定。然而,這家鑑定機構,使一審、二審採納該鑑定所鑑定意見。大宇敗訴了,並被強制執行償還本息200多萬元。大宇1500萬固定資產被查封,銀行貸款被收回,企業被迫關停。如今,已歷經10年審理,但依舊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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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出“借款合同”

就在九德堂悄無聲息地做訴訟準備時,大宇矇在鼓裡。陳某民在庭上說,自己當時在一份借條上籤了字,本人沒有留下依據。“沒有形成過巜借款合同》,借條早已逾期,這事跟我沒關係,”陳某民在庭上陳述說,誰知借款期到後,盧某華又跟張某嗚簽訂一份延期一年的借款合同,但那份延續借款合同始終不露真面目。同時,盧手上兩份借條被張索走。

在起訴前一週2010年4月23日,張某鳴來到大宇醫藥找陳某民,盧某華也被叫過來。陳某民提出把借條拿過來看看。但直到庭上,陳某民沒有見到那份原始借條,他見到的是份“借款合同”2010年5月5日,九德堂起訴,要求盧建華和大宇償還本息。接到起訴送達文書時,陳某民傻眼了:由他擔保的借條,被改成“借款合同”,擔保時間半年,變成了二年,個人擔保變成公司擔保。

魯某升律師說:按照法律規定,擔保期從借款人還款到期日(2008年5月8日)再延長半年,即2008年11月7日止。為此,陳某民特地找到盧某華,索要借條。盧某華說,在起訴前,張某鳴就把另兩份借條給拿走。“張某鳴說反正已過期,就給了他。”也就是說,原始借款憑證,只剩下九德堂手上那份,如此,也壯了張某嗚造假的膽子。2013年2月,大宇公司不服,經市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中院決定再審此案。

第一次開庭,作為借款人盧某華提供證據證明只有欠條,沒有《借款合同》。第二次開庭,盧某華委託律師出庭,闡述一審時一樣的觀點。第三次開庭,盧某華選擇直接出庭作證:只有借條,沒有合同,《借款合同》是偽造的。市檢察院在立案抗訴時,找盧某華做了談話筆錄,在確證盧沒有見過巜借款合同》後,委託國內司法權威鑑定機構——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中心提取了《借款合同》上盧某華按捺的指紋,簽名,陳某民的簽名,並對“浙江大宇醫藥有限公司”印章生成時間做了技術鑑定。鑑定中心鑑定結論為:送檢《借款合同》上,盧某華的署名,字跡處押名指印均不是盧某華。陳某民的簽名也是模仿和公章也是很長時間後所蓋。

2013年1月8日,區檢察院在審查大宇與九德堂借貸糾紛申訴案件中發現,“2007年11月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主要證據涉嫌偽造,為此發函,將該案移送到江南分局受理。同年2月18日,江南分局委託金華市某物證鑑定所,對送檢材料中“第四條保證條款”最後的文字“保證期限貳年”,與“第四條保證條款”中的其他文字是否一次性打印形成,進行鑑定。2013年4月22日,金華市某物證鑑定所的檢驗意見為:送檢材料中,“第四條保證條款”最後的文字“保證期限貳年”,與“第四條保證條款”中的其他文字,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由此說明,九德堂出具的《借款合同》系造假,應依法追究張某鳴法律責任。

2013年10月14日,中院作出再審判決:對原判進行改判,再審以大宇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已超過約定的擔保期限(六個月),不承擔延長借款的擔保責任,撤銷中院(2012)浙金商終字第109號民事判決和(2012)金婺商初字第83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這份遲來的公正判決,終於讓陳某民舒了一口氣。當時的法律顧問提出對張某嗚刑事控告,陳某民考慮到與張曾有交情,且資金執行巳迴轉,故放棄對張的追究。接下來,張某嗚不服中院再審判決,被指利用關係申請再審。2015年1月20日,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讓陳某民倒吸了一口涼氣。陳某民說,2015年1月27日,高院立案,同年3月6日,公開審理,2015年7月7日,高院作出撤銷中院再審判決。

浙江金華兩藥企為百萬借款起糾紛 十年訴訟仍無果

《延期借款合同》浮出水面

陳某民表示,大宇公司因擔保拖累被迫關停,公司幾千萬資產被查封至今,自己已心力交瘁。儘管如此,陳某民仍沒有放棄,深信假的永遠是假的,真相總有露出真容那一天。而一份遲來的《延期借款合同》浮出水面,又讓陳某民看到希望。

陳某天民說,該《延期借款合同》是張某鳴與盧某華持有並交給法院,但至今才被發現。如果這份巜借款合同》存在,張某嗚沒有必要冒如此大風險,去造巜延期借款合同》,印證了張某嗚偽造巜借款合同》的真相。

陳某民認為,首先是《借款合同》“簽約時間”偽造真相:他絕非於2007年11月8日所籤。是陳某民不同意擔保後偽造。另據盧某華所說,這份《延期借款合同》是到2009年3月張某鳴才叫盧某華籤的,且《延期借款合同》下署“2008年5月8日”也是張某鳴2009年3月份簽訂該合同後偽造加入。

作為這筆借款當事人的盧某華在2013年4月28日接受區檢察院詢問時說,“那份(2007年11月8日《借款合同》),簽名和指印都不是我的,沒有在該合同上簽名和捺手印。”盧某華告訴檢察官,他在接受江南分局調查情況時也是如此表述的。

根據這份《延期借款合同》,是在盧某華支付12萬元利息後,一時難以償還本金情況下,張某鳴同意延期歸還借款,並與盧某華重新簽訂《延期借款合同》。約定新借款期為一年,月息按2分計。沒想到,在第一期6個月擔保期限結束後,陳某民不再同意繼續對延期借款提供擔保。

魯某升律師認為,張某鳴一開始刻意隱藏《延期借款合同》,繼而編造《借款合同》目的是在借款人盧某華資金鍊斷裂後,在自己100萬元借款面臨打水漂情況下,才偽造這份《借款合同》,希望把自己損失從這筆借款最初擔保人身上這撈回來。

一份巜借款合同》僅兩處簽名,一個指紋、一個“保證期限”,全部模仿造假,事後添加,已假得不能再假,卻在卻一路通暢,令人不可思議。金華兩個醫藥企業,為100萬元民間借款打10年官司,仍不見分曉。此事將繼續予以關注。(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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