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法官:你在哪儿,我找你去。

被执行人:你不用来找我,我会把事儿办了(指还钱)。

法官:一年来我传唤你多少次了?

被执行人:我记得。但不管去不去,都得把事儿办了。

法官:说一周二周就解决,这话你说了不下10回了。

被执行人:我自己也着急呢……

这是一段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的电话录音,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俗称“终本”案件),但是,一年多来,几乎每周,执行法官都会给被执行人打一个“催债”电话。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那么,到底什么是“终本”案件呢?小编首先带您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近日,一离婚案件的被执行人杨某来到石门法院,主动要求一次性缴清全部执行款,并请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下来。

2016年,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杨某支付5万元,作为被告孙某的房屋补偿款和经济帮助款。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杨某却没有按期履行协议内容。于是,孙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外出务工,就再也找不到他的下落,也查找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作为申请人的孙某只得申请中止执行,法院裁定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程序。

今年8月,孙某找到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称已找到被执行人杨某的打工地址,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了解信息后,马上恢复了案子的执行程序,并在被执行人杨某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处受限的杨某,苦不堪言,只好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全部执行款兑现到位。

看完这则案例,相信大家应该很清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并不代表执行法官就此不闻不问,案件再无转机。只要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状况,案件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也完全有执行到位的可能……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下面,我们来区分一下几个法律术语

什么是执行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什么是执行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区别:

二者不仅仅是适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结果也不相同。中止执行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执行终结是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重大处分,裁定一经送达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就此结束,以后不再恢复。

什么是“终本”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

那么,什么情况下案子可能被“终本”呢?

当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那么可能会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是不是案件“终本”后法官就不给办了?

不是的。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通过两种途径及时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实恢复执行。二是适用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以在案件终本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积极查找,为法官提供财产线索,也有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shimenfayuan ∣石门法院

“终本”案件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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