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法小课堂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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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法小课堂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

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形,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力不足、执行措施不力等形式。

执行不能

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者法律风险,此类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无法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而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与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

只要我们能区分这两个概念,就不会产生申请执行后,法院穷尽手段执行但执行不到位,就认为法院执行不行等误解了。

下面将以案例分析的案例帮助大家理解。

宝法小课堂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案例分析

王某某诉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罗某某应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进行网络和线下查控,发现其银行存款仅几百元,名下亦无房产、无车辆。且被执行人罗某某年仅60岁,独自一人生活,被所在乡镇列为低保户。申请人王某某也无法提供罗某某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已对罗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析:被执行人为低保户,且岁数大无其他务工收入,无能力履行判决内容,造成“执行不能”。

Q

那执行不能的案件是否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执行不能”的案件虽会终结执行程序,但是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将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到财产的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执行法官,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立即恢复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最后,给大家提两点点小意见。

1.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应积极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有效的防治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

2.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想,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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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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