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汽車舊內胎捕魚身亡,家屬怒斥過往21條船舶,索賠98.6萬

男子江中捕魚不慎落水身亡,男子家屬一怒起訴當時過往江面的21條船舶,要求賠償98.6萬元。

據瞭解,溺亡男子徐某,安徽人,近幾年一直在寧波務工。務工期間,他與四川女子李某結識並同居生下3個女兒。兩人同居的租住地就在寧波姚江邊上,所以徐某平時會用汽車舊內胎當“船”到江上捕魚。

2016年11月4日中午,徐某的三女兒出生半月有餘,徐某為給李某補養身體,便扛著舊內胎到慈城鎮附近的姚江段捕魚。

事發當天,徐某哥哥也在現場,不過一直待在岸邊,幫徐某照看孩子,“當時我看到有船隻行駛到了他捕魚的地方,幾艘船一過,江面上就看不見他人了。”據徐某哥哥回憶,不過因距離較遠,他並未看清徐某的落水經過,也未看清船隻的具體情況。

男子用汽車舊內胎捕魚身亡,家屬怒斥過往21條船舶,索賠98.6萬

網絡圖

徐某消失在江面後,徐某哥哥隨即報警,寧波三江口海事處接警後出艇趕赴事發水域展開搜救。兩日後,徐某屍體被打撈上岸。經過檢查,徐某身體一側發現了外傷,徐某親屬認為該外傷是駛過的船舶造成的,所以當時經過的船舶都有嫌疑。

根據在姚江船閘運營公司提供的過閘情況表,當日10:58-16:23期間,經姚江船閘去往餘姚方向共有7班21條船通過,這21條船分屬於紹興、杭州、寧波、湖州及江蘇淮安、安徽亳州等地的8家公司。

2017年5月9日,李某以徐某的3個女兒為原告,將這21條船的船主8家公司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要求8家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8.6萬元。

審理過程中,海事法院法官也到了事發水域實地查看。發現該段江面寬闊,目測可能有百米以上,徐某出事地點位於河道拐彎處,水流偏急,假如有船隻通過可能會激起更大的波浪。因該河段附近沒有其他固定設施,也沒有安裝監控設施,因此,事發時的情況根本無法取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死因不明,不能確定其身體的外傷是由船舶航行造成。徐某哥哥作為現場目擊者,也只是猜測徐某落水可能和船舶經過有關,具體落水時間也不能確定,但是僅憑猜測不能判定就應由駛過的船舶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21條船的航行行為本身為正常航行,不能視為共同危險行為。因此,徐某親屬以21條船的8家船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主張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駁回了李某代表徐某3個女兒提出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安全防護很重要

海事法院辦理此案的姚法官介紹,法院在審理一般的人身傷亡案件中,認定構成侵權責任需要這樣幾個要件:一是有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也就是存在造成人身傷亡的具體侵害行為;

二是有已受到侵害的事實,有造成人身傷亡的結果;

三是侵權行為和所受的傷害有因果關係;

四是侵害人存在過錯。

此案雖然有徐某死亡的事實,其生命權受到了侵害,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航行的船舶對徐某實施了撞擊等侵權行為,21條船也不可能共同對徐某實施侵權行為,且船舶在航行過程中並沒有過錯,故法院不能認定由21條船的8家船主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姚法官還提醒,寧波地區水系發達,經常有人像徐某一樣用報廢汽車內胎到江中捕魚,只是在輪胎上放置一塊木板,且沒有戴救生設備下水。這本身也為事故發生埋下隱患。市民應該提高安全意識,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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