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公章讓錯案現了形

公司並未應訴,法定代表人也未委託代理人,然而,在卷宗中,檢察官卻意外地發現了應訴材料上蓋有公司公章——

假公章讓錯案現了形

孟紅梅 裴海鋒

“這幾個月情況不錯,一些之前對我們有誤解的客戶,隨著案子真相大白,又恢復了原來的關係。感謝檢察官主持正義,幫我討回公道……”日前,河南省宜陽縣檢察院民行科科長翟新琪接到了一起案件當事人老郭的電話。

從天而降的債務

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老郭的共豐商貿公司來了幾名法院的執行人員,要對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老郭大吃一驚,不知公司什麼時候吃了官司,“憑啥凍結我賬戶?”法院執行人員告訴他,公司捲入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而這個買賣合同的簽訂者,是自己曾經的合夥人李某。但早在2012年2月,李某就將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全部交給公司會計專門保管,並被共豐公司要求不得從事與共豐公司有關的煤炭業務。

然而,李某並未把與共豐公司的約定當回事。2014年10月起,他以共豐公司的名義,多次在豐源公司拉運原煤,一直未籤合同。直到兩個月後,李某以共豐公司的名義與對方補簽了合同。合同約定,共豐公司在豐源公司處採購原煤5000噸,每噸含稅價為320元,先付款,後運煤。合同簽訂後,雙方並未按約定執行。豐源公司在沒有收到預付款的情況下,讓李某拉走原煤7000餘噸,價值240餘萬元。之後,李某分期支付了30餘萬元,剩下210餘萬元欠款一直未還。

豐源公司向李某討要欠款。李某稱拉走的原煤都已賣給另一家公司,而這家公司沒有向其支付貨款,他也無法給豐源公司償還餘下的貨款。

2016年5月,豐源公司將共豐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李某以共豐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郭的委託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2016年7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共豐公司給付原告豐源公司貨款210餘萬元,同時支付相應利息。

檢察官發現“假公章”

老郭對此毫不知情,直到法院執行人員上門強制執行,才發現自己背上了債。從天而降的數百萬元債務讓老郭十分憤怒,他找到了宜陽縣檢察院申訴。

聽了老郭的敘述,民行科科長翟新琪判斷這個案子很可能有問題。從始至終,作為公司負責人的老郭竟毫不知情,法院開庭時難道沒有核實被告身份嗎?帶著這個疑問,翟新琪調閱了該案卷宗。程序、證據,該有的材料都有。

但翟新琪還是發現了反常之處:公司並不知曉捲入官司,也就談不上應訴;老郭也並未委託李某做代理人。可卷宗中的證據材料上,卻有三枚公司公章。翟新琪發現,三枚公章印跡模糊,字體不規範,其中一枚公章上的字間距明顯過大。

“會不會是李某私刻了公章?”想到這兒,翟新琪問老郭,共豐公司的公章由誰保管?老郭說都是由公司會計專門保管。翟新琪讓老郭提供一份公司印章資料。經仔細對比,翟新琪發現,李某與豐源公司所籤合同上蓋的公章有不小差異。

抗訴改判

翟新琪和同事找到李某。李某承認,自己私刻共豐公司合同專用章與豐源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後又用其偽造的共豐公司公章製作虛假委託書,以共豐公司名義參加訴訟。隨後,辦案人員又趕到李某家,提取了三枚偽造的公章。

李某偽造公章,提供虛假證據,致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及時予以監督糾正,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2017年8月,宜陽縣檢察院向洛陽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洛陽市檢察院審查後,向洛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洛陽市中級法院指令宜陽縣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7年12月28日,宜陽縣法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重新認定: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及提供的相關證據,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認定。原審認定李某是代表共豐公司與豐源公司簽訂合同,事實錯誤,應認定是李某個人行為。據此,再審認為,李某個人私刻共豐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以共豐公司名義與豐源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購買豐源公司原煤,未經共豐公司同意及事後追認,該合同對共豐公司無約束力。原告要求共豐公司支付所欠煤款210餘萬元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豐源公司訴訟請求。

從法院執行人員上門、公司賬戶被凍結到抗訴、再審,老郭在奔走申訴中度過了兩年時光,“檢察機關抗訴,讓我卸掉鉅額債務負擔。經過大半年的調整,公司恢復了元氣。”

李某私刻公章的線索,檢察機關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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