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泡水車?在網上拍了輛二手車,拆開一看有隻螃蟹

8月28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王先生受朋友何先生所託,幫他在“天天拍車”二手車線上競拍平臺

上拍下了一輛七座漢蘭達。隨後,在成功提車過戶後,王先生打算為車更換新座套,不料,在拆開車座下方後赫然發現,車座與車門之間的縫隙裡,竟然有一隻小螃蟹。隨後,王先生還發現了車輛其他位置存在鏽跡。

王先生認為,自己應該是買到了泡水車,然而這一點,在平臺的檢測報告中並沒有提及。

買到泡水車?在網上拍了輛二手車,拆開一看有隻螃蟹

↑車內的螃蟹

“天天拍車”二手車線上競拍平臺工作人員回應,經檢測,車輛是涉水車而非泡水車,且平臺拍賣車輛不針對個人購車,而是銷售給經銷商。在交車前,該經銷商有現場複核檢驗車輛流程的,平臺認為其收車行為是認可該車輛條件的。

網絡平臺拍下一輛二手車

拆開一看 配件鏽跡斑斑 內部驚現小螃蟹

王先生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因為朋友何先生想要一輛七座漢蘭達家用,8月30日,王先生用朋友的註冊賬號,在“天天拍車”平臺上,以13.3萬元的價格,拍下了一輛2012年的黑色漢蘭達。

30日,王先生到線下門店看車,“因為是朋友要的車,我還查得很仔細,發動機這些都看過了。”王先生說,當時沒有工具,便沒拆開檢查。因為平臺約定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過戶,否則扣除6000元保證金,31日,車輛過戶到了何先生名下,但支付款項都是王先生代付的。

9月3日,王先生打算替車重裝座椅,拆開後發現了不對勁,駕駛座的車座與車門之間的縫隙裡,赫然有一隻指甲大小的螃蟹,再一細看,下方的螺絲等處有明顯鏽跡,隨後,王先生又在最後一排座椅後方、推翻座椅後的縫隙裡,發現了大量鏽跡。

王先生說:“就覺得泡過水的,但是外表、內部都是清理過的,所以看不出來,只有拆開才發現。”

買到泡水車?在網上拍了輛二手車,拆開一看有隻螃蟹

↑車內的螃蟹

王先生說,當日,他找到平臺門店反映情況,多次溝通後於6日下午接到電話回覆,對方表示這是涉水車而非泡水車,且已經完成過戶等手續,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後的車況由購買者負責。

成都商報記者在王先生與平臺簽訂的合同上看到,其中一條為:甲方在簽訂本委託書前,應自行負責對車輛、車況(包括但不限於事故情況和維修保養記錄等)及車輛狀態(包括但不限於年檢、保險、違章、查封、抵押情況等)做了全面充分的瞭解和核實。甲方應在確認車輛狀態、車況和檢測報告,並且確認沒有任何異議後再簽訂本委託書,簽約後甲方無權再以車輛狀態、車況原因、檢測報告異議或車況與檢測報告不符合等原因提出退車或賠付要求。

而在該平臺APP上的交易記錄中,成都商報記者看到,在關於該車的檢測報告中的損傷描述中,沒有“涉水”或者“泡水”等字樣。


買到泡水車?在網上拍了輛二手車,拆開一看有隻螃蟹

網絡平臺:是涉水車而非泡水車

購車者為經銷商 應有足夠判斷能力

6日,“天天拍車”二手車線上競拍平臺工作人員回覆表示,對於這一起投訴,公司內部已經進行了調查,拍下這輛漢蘭達的是一位二手車經銷商,其在8月底已經對車輛進行了現場的複核檢測,簽訂了正規合同,整個交易過程已經完成,是在9月4日才來反映說座位下方曾進水。

該工作人員介紹說,經公司檢測工作人員現場檢測,發現儀表盤等核心部位沒有進水,但經銷商(王先生)表示是“泡水車”,因此,相關資料轉交到上海總部進行復檢,9月5日判斷,車輛可能在地勢低窪的積水處涉水過,但不是泡水車。該工作人員解釋說,泡水車是指在水中浸泡,水漫過發動機、儀表盤等,有一個三分之一的水平線,而這輛漢蘭達並沒有這樣的情況。

同時,該工作人員強調,因為平臺是針對二手車銷售商這樣的專業人士,與普通消費者不一樣,應該具備二手車鑑定和識別能力,在成交時,車況是經過經銷商本人在現場確認的,也付清了尾款,完成了過戶,說明經銷商在這一過程中對車況是認可的。

工作人員表示,平臺提供的專業二手車檢測報告,確實沒有明確寫出是否涉水,但檢測報告是僅供參考性質的,車商應該具有判斷能力。且合同上也有對車況判斷的權責約定,簽訂正式合同後,車商不應該再對車況提出異議,這是很明確的。

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已經將複檢結果告知經銷商,也表明,如果經銷商還有異議,可以出具第三方檢測報告,公司也一直很積極正面地與經銷商溝通。

買到泡水車?在網上拍了輛二手車,拆開一看有隻螃蟹

↑“天天拍車”線下門店

律師說法:出售方有告知義務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王英佔律師認為,在任何買賣關係中,賣方都應該對所出售的物品有一個全面的說明義務,在該買賣行為中,要對車輛可能存在的隱患全面告知。比如,車輛是否有過事故、是否進過水,進水後如何處理,這都會影響到消費者或者經銷商的購買意願以及車輛價值。
其合同中所提及的,買賣完成後不應該對車況提出質疑的約定,應該是在賣方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的情況下,但如果存在隱瞞情況的,購車者仍然是可以提出維權的。
王英佔認為,因為購車者不是為了自用,而是為了轉售該車輛,不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主張,但作為購買者,在銷售方隱瞞了足以影響購車意願的事實情況下,可以主張撤銷或者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退還車輛,有其他損失的,可另行主張。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在完成過戶後,發現車輛質量問題,是可以維權的,在這一購買行為中,車輛存在的問題是屬於隱藏性的,不拆開或者不經過專業檢測,是看不出來的,所以不管購買方是否專業,對於在購買前就已經存在的質量問題,購買方是有權利主張維權的。
陳小虎認為,平臺作為出售方,應該對車輛的瑕疵等情況做出明確提示,這是出售方的義務,不管購買者是經銷商還是普通消費者,是否具備專業判別能力,都是合同購買方,需要保證車輛質量的是出售方,也不應該把這個義務轉嫁給購買方。對於平臺所表述的合同約定,在完成交易後不應對車輛質量提出質疑的情況,陳小虎認為,平臺方的格式合同中這種明顯限制購買方權利的條款,可以認定為無效。但如果做出了明顯提示提醒購買方注意,且購買方做出認同,也可以認為是有效的。但按照合同法規定,引用這種格式條款,如果是雙方對此有爭議的,應該是做出不利於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的。

來源:成都商報 記者 於遵素 攝影記者 陶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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