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要素可以根據降水量、洪峰流量等觀測調查資料,按其出現的稀有程度,來衡量它的大小和等級,在水文學上習慣稱為“頻率”。“洪水頻率”常以%表示,水文行業一般採用0.01%、0.1%、1%、10%、20%來衡量不同量級的洪水。洪水頻率越小,表示某一量級以上的洪水出現的機會越小。如,洪水頻率為1%,則為百年一遇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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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行業除採用洪水頻率衡量洪水的大小外,也常用重現期(以年為單位)來表示。重現期是指某量級的洪水在很長時期內平均多少年出現一次的概念,如某一量級洪水的重現期為百年(俗稱百年一遇洪水),是指這個量級的洪水在很長時期內平均每百年出現一次的可能性,但不能理解為每隔百年出現一次。實際情況是這種洪水可能100年內不止出現一次,也可能一次都不出現。
洪水頻率和重現期實際上是衡量洪水量級的一個標準,是確定水利工程、堤防建設規模和等級的重要依據。
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標準《水文情報預報規範》[GB/T
22482-2008],根據我國防洪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洪水等級劃分標準重新進行了修訂,按洪水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5-20年、20-50年、大於50年,將洪水分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四個等級,具體如下:
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的洪水,為小洪水;
⑵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為中洪水;
⑶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為大洪水;
⑷洪水要素重現期大於50年的洪水,為特大洪水。
對一條江河某場洪水的等級,是在水文部門進行洪水頻率分析的基礎上,由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審定發佈的,不是指某個單一測站的洪水頻率或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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