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骗进传销组织,监工王某伤害张某被张某勒死,检方指控张某故意杀人,你怎么看?

暮色倾城991


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云南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正当防卫又面临新的考验

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掐住张某脖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很明显王某对张某实施的是暴力侵害行为,这一侵害行为严重威胁张某的人身安全,对张某的生命已经造成现实的威胁,如果张某不采取措施张某有可能被王某杀害,在这危及关头张某本能的反应就是制止这一侵害行为。当张某用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嘞住王某的脖子时还要求王某松手,王某就是不同意,所以张某也不敢松手,才导致王某的死亡。

从主观故意上来说张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他只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制止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持续的,在时间,空间都是连续的,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对张某的生命造成现实侵害。

从杀人工具上来看,张某所用的工具是所穿衣服上的一个部件,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进一步说明张某没有杀人故意。

王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张某的行为应认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与昆山宝马反杀案有很多相同的情形,昆山宝马反杀案公安机关的处理做到了法理情理的高度统一,也符合正当防卫立法意图。

本案检察院已经认定为故意杀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在的关键是法院是否支持检察院的诉求。如果法院支持检察院的诉求,可能会给公众一种同案不同判的印象,法院会面临公众的质疑。

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看似相同的案件可能实质条件不同。我们相信法院一定会秉公依法审理此案。但张某的辩护律师已经按防卫过当进行的辩护,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小了。


刘辉律师


个人看法:目前本案当中的张某的辩护人已经以防卫过当进行辩护,就不讨论正当防卫的可能了。但是我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张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

个人看法:本案属于防卫过当,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首先通过新闻可以发现几个细节:

  • 1、张某陈述其先后五六次被传销组织的人员殴打,并有专人对其进行看管,连夜间上厕所,一般都有两三个人盯着。
  • 2、王某对他说: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 3、张某听到这些威胁后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话,我们一起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 4、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 5、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在这过程中,张某提出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并离开卫生间,导致王某死亡。

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张某从开始被王某看管开始,一直主张王某放过自己并提出给予壹万元的方案,但是王某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对其拳脚相加,并掐住其脖子的行为,本身就证明张某此时正在遭遇暴力人身侵害的行为,而张某在勒住王某过程中,也提出要求一起放手,但是王某一直不予理睬,为了避免自己在被殴打,张某始终没有放手的行为,并不能说是具备了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因为张某被非法拘禁的期间多次被人殴打,并且王某还威胁其家人安全以及个人安全,在此种情况下,张某的反击属于正常的范畴范围内,所以结合上述情况来看,张某从头到尾都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自我保护,所以即使该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麋鹿说法


张某被骗进传销组织,多次被殴打,专人看管,语言威胁生命以及家人安全,在张某勒住王某时候,张建议一齐放手,王不答应。

如果侦查这些证据确凿,张某应该属于防卫过当。检察院故意伤害是无稽之谈!

首先传销本身违法,王某强迫张传销违法。王某非法在先。

其次,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等同暴力绑架。

张多次受到语言威胁,生命以及家人安全不保,传销打死,逼死人也经常见于新闻。

在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受到暴力非法限制情况下,出自本能自卫解救,是集典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核心是,生命,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张某正是处于这样环境下,自卫。

王某主观动机是求财逼张传销。没有谋害王生命主观动机。

张某在人身受到限制伤害,生命堪忧情况下自卫,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张某不自卫,等待他的将是什么?更血腥暴力,甚至危机生命!

于欢案,龙哥案,追罪犯追死,,,这些受到伤害,反抗自卫,正能量做法一定要受到法律公正对待,法律如果不能惩治邪恶,匡扶正义,法律或者执法者就出了问题。

法律要维护正义!

石轩木屋


石轩木屋7


案件细节回放(张某法庭供述):今年2月10日凌晨,被骗进传销组织20天的张某提出要上厕所,得到“监工”王某允许后,王某跟着一同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时,张某和王某因传销事宜进行交涉;期间,张某希望王某帮助他逃走,并劝王某一同逃走;并承诺给王某1万元作为报酬,但未获王某同意,两人由此引发争执。怒火中,王某把张某逼到卫生间的一角,并掐住张某脖子达4分钟,张某扯下羽绒服帽带,将王某勒死。

张某辩护人认为属防卫过当,而公诉人认为,张某辩护人见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就是说,张某的供述缺乏事实依据,未获支持。

但是无论怎么样分析,判张某故意杀人罪是很难接受的事实。首先张某是被骗进去长达20天之久,这期间本就是个遭非法拘禁的受害者,手机和身份证都被他人控制,就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严重地丧失人身自由权力,可想而知,他的困境有多难?精神伤害程度有多大?在此前提下,想逃离是人之常情,逃走的过程发生的事件应该属正当行为,而阻碍逃走应是犯罪行为,所以按照常理来说,故意杀人罪难成立。

作为普通老百姓虽然不太懂法,但是法理总得知道一些,法与理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是不可分开的惯例参照,失去了理,法又怎么能够公平。


社会万花筒1


个人认为,如果新闻媒体披露的内容属实,那么张某杀死王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最不济也是防卫过当,不应该按故意杀人罪来指控。

从公理上看:

传销对社会危害很大,应该给予打击和查处,也应该鼓励误入传销的公民与之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传销组织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才能维护公序良俗。

这件事张某是受害者,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施展了自力救助,他的目的是为了逃出传销组织的控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存在故意杀人的目的。个人认为,如果站在长远影响来看,判张某无罪,不仅能震慑传销组织,而且能弘扬正气,鼓励更多的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从法理上看:

以下看法建立在媒体公布的信息之上。

1,张某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20多天,而且期间遭受过多次毒打,已经严重威胁到他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连上厕所都有人看守,张某在那种环境下采取自救无可厚非。

2,监视张某的是传销人员王某,张某曾试图用金钱买通王某来逃跑,但是被王某拒绝了。而且在卫生间中,也是王某先用手掐住了张某的脖子,设身处地想一想,张某的生命已经受到了直接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抽出羽绒服帽檐上的一根带子,也勒住了王某的脖子。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张某采取的行为都是在自救。

3,据张某交代,他曾在这期间和王某商量一起放手,但是王某拒绝了。可见张某并没有致王某于死地的想法,只是环境特殊,如果张某真的放手,王某招来其他传销人员,恐怕遭殃的就是张某了。鉴于此,张某最终勒死了王某。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整个事件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张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在行驶无限防卫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认为张某有罪的人可以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一下,换做是你,能怎么做?又该怎么做?


夜雨如书


假如没有勒死看守,逃出去又被抓回来,等待他的是什么?我不用说大家心里都明白吧


张冠奇559


我靠,在一个非法组织了竟然要“守法”!

传销组织,本来就不应该受到保护!检举、揭发、捣毁等行为都应该收到表扬和奖励! 本案的受害人而且已经被侵权“非法拘禁20天”!在争取自身自由的时候不论哪种方式,只要对方是犯罪份子、怎么做都不过分,这甚至都可以叫做是主持正义! 但可笑的是竟然有无良的“律师”来辩护、更可笑的是法院还受理! 本来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现在变成了凶手! 本来的犯罪分子却成了受害者! 我觉得应该改变的是法律而不是人们的观念!

呼吁以后不要让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保护!呼吁正义能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强烈要求那些为了钱而没有良知的很“懂法”的律师早点见鬼去吧!


金丝楠茶台


当年我也被骗去传销,还好我一到就知道被骗了,假装配合他们,而且是亲戚骗过来的,看着我的也就他们几个,我可以上街,还能一个人跑远处玩,但我发现他们都叫我别去,有次上菜场我故意走前面打电话,偷偷看我亲戚几个在对我指指点点,夜里有传销人员来洗脑,我都认真听,和亲戚住了三天,(不敢提不做回家),亲戚非要我拿钱,我说没带,(确实没带,那时候手机还是黑白的,也没网上支付功能,我当时就带了600元,到云南花了200多点,算好刚能回来,他当时骗我去做生意的),他要我打电话给老婆往他卡里打钱,我假装打,我已经偷偷叫老婆不答应了,然后我就说老婆不会弄,我回杭州拿钱得了,因为他知道我还有5千多在杭州,他们一直劝,后来看看劝不了就答应了,我问他要了两百说没路费了,当即就打了出租车直奔那个在山脚的火车站,我还警惕的看着四周有没有人,到了火车站也十分小心,时刻准备着反抗的,最后上了火车才放下心来。庆幸我还没接触到他们内部,当时要是有人来阻止打得过肯定得打,当时是急着要跳出来的,不要说打人了杀人都敢,人在急时是想不了那么多的。本案此人已经很危险了,自始至终都在求死者,死者是不依不饶才导致如此下场的,故应以正当防卫辩护为好,本案的危险程度不亚于杀宝马男的那个案子,法院应以无罪定案为好,适当的奖励更好。


星火燎原24


9月7日最新消息:

围绕社会关注的张某是否存在防卫情节等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指导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抓紧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认定,确保案件公正处理。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正义绝不能向邪恶让步,保山小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法律必须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惩一切违法犯罪分子。

云南保山小伙在云南楚雄误入传销组织,受到洗脑和恐吓,失去人身自由,想方设法逃出虎口。为逃跑与监工互掐,商量不成用衣带勒死传销组织监工,逃出后报案自首。云南楚雄司法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拘捕起诉保山小伙,楚雄中院已开庭审理,但因案情过于复杂,尚未做出判决。

电动车男反杀案、于欢案均定为正当防卫。

逃离传销案,呼吁司法机关,以人为本,全面审视保山小伙被困传销组织的特殊状况,长时间受到不法侵害,结合传销组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我为保山小伙呐喊,为正义咆哮,从快从严打击传销组织,保护受骗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恶扬善,宏扬正气,还社会一片宁静!





永昌雄鹰


这件事如果整个事件过程属实的话,那检方指控张某故意杀人,那是断章取义,是纵容犯罪的发生,是只许坏人犯罪不许好人抵抗。况且张某又不是故意拿着刀拿着绳子等作案工具去故意找个人去实施专门的犯罪。为什么现在传销组织这么多,还不是因为对传销组织的处罚力度太轻,对传销组织头目主要人员处罚太轻。换做是我,我一定会去反抗的... 个人观点: 一个普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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