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守人员在看守所精神失常、伤残或死亡,看守人员的家属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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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应该问的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伤残或死亡,家属该怎么办的问题,下面我来回答一下。

我们知道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在这样一个武警警戒、公安严密监管,环境十分封闭的地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可能高度紧张,心理上也不会很放松的。再加上可能对所犯罪行及将面临惩罚担忧恐惧,度日如年的日子可是真不好过。


尽管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合格,保证饮食质量和数量,不会忍饥挨饿。但正常人都会患病的,被关押在这特殊场所的人,生病也不见怪了。一般看守所都标配有专门医护人员,有的还有驻所医院,针对这特殊场所和人群,采取24小时值班制。对于精神失常或病患者,看守所驻所值班医生会及时诊疗。如果病情严重,经审批立即送往所外医疗条件好的医院救治。

对病情严重的、不适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提出建议。办案单位会根据其病情,做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疾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按监管工作规定属于正常死亡,监管部门会建议民政部门,对其亲属予以适当救助。

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期间患重病,搞清楚病情病况,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自己或聘请律师,向侦查办案机关提交保外就医申请。若犯罪嫌疑人不幸死亡,要搞清死亡原因,依法依规的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勿做出违法行为,得不偿失。
另外,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决定不服,可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检察官依职责会依法公正公平的予以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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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人员,一类是已决残刑罪犯,统称为押员。押员在押期间出现人身问题,按照不同具体情形处理。一是出现疾病的,只要生活能够自理的,由看守所负责安排治疗,费用财政列支。二是伤残。生活能够自理的伤残,比照疾病处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具体情形区别处理(后边具体说)。三是死亡的。因突发疾病死亡,看守所已经尽力紧急抢救,无过失的,尸体家属领回自行处理,拒绝领回经多次通知仍然拒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处理,费用家属承担。看守所有过错或者过失,并无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对看守所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公安机关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四是因疾病伤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a,因因疾病丧失自理能力的未决押员,看守所提出建议,由办案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强制措施。已决罪犯由看守所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保外就医,即由家属领回治疗。b,外力伤残丧失自理能力的,按照患病规定处理。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不得保外就医。c,精神失常也是疾病,按照患病情形处理。了解了规定,家属能够做的,是根据不同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受审,保外就医。对看守所处理认为不合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包括驻所检察室申诉,有条件的还可以寻求驻所律师援助。押员死亡的,对死亡补偿金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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