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偉與瀋陽明城服裝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14)遼審一民申字第5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家偉,男,錫伯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住瀋陽市沈北新區杭州路*****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瀋陽明城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瀋陽市沈北新區中央路*號。

法定代表人:孔屏,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何家偉因與被申請人瀋陽明城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終字第70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家偉申請再審稱:何家偉是明城公司單位職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文本應當由單位提供,職工本人如果有異議應當同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時不籤,單位應當對職工有明確的說明,但明城公司對何家偉沒有任何處理結果。我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藉此不給申請人繳納勞動保險,同時說明何家偉沒有與明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完全在被申請人。據此,瀋陽明城服裝有限公司應當為何家偉補繳養老費用。何家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明城公司是否負有為何家偉補繳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的義務。明城公司為何家偉繳納上述各項保險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本案中,瀋陽黎明高級服裝廠、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及中國冶金進出口遼寧公司於1995年簽訂《聯合辦廠協議書》設立明城公司。協議書中明確約定:“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原有在職職工重新錄用為聯合廠的職工,享受廠內正常待遇”,即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的原有在職職工如要與明城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需經重新錄用程序,並非原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職工全部由明城公司直接接收,且實際履行中確有100餘人未與明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亦未到該公司工作;另何家偉自認並未與明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自明誠公司成立以來,從未嚮明城公司提供過勞動,即雙方亦未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綜上,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何家偉與明城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因此,明城公司並無為何家偉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的義務。雖然根據瀋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沈北新區分局出具的《職工個人繳費工資明細》記載何家偉所屬單位名稱為明城公司,但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該明細不足以認定何家偉與明城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且明城公司已對何家偉養老保險賬戶在該公司名下作出合理解釋:“該公司從未給何家偉繳納過保險,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在合資前欠很多外債,由黎明集團出資、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操作償還外債,其中包括欠繳的保險費。由於資金不足以為所有職工補足所欠保險費,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根據職工出勤情況補繳一部分保險費。操作時直接將瀋陽市新城子區服裝廠賬號改變名頭變為明城公司。”故原審對何家偉要求明城公司為其補繳上述三項社會保險的訴請未予支持,並無不當。

綜上,何家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家偉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景祥

審 判 員 張頌秋

代理審判員 王 雙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帆

何家偉與瀋陽明城服裝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遼寧震徽律師事務所

曾經的法官,今日的首席律師。

劉賓律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先後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辭職後組建了遼寧震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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