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抓造成骨折索賠14萬,法院表示抓賊屬於正當防衛,對此你怎麼看?

callme江湖


聽老輩人說:過去逮住小偷,就是不把他打死,也能把他打得脫層皮!沒打死,算他命大;打傷了算他活該!

聽老輩人又說:偷雞摸狗這個“職業“,本來就有著極高的風險;捱打捱揍,是他們正常受到的“待遇”,是他們入門這個“職業“後,必修的“功課”;除非他是一個絕世神偷,能做到零失手,一次都沒被逮住,才有可能逃過皮肉之苦或傷筋動骨的懲處。

聽老輩人接著說:從來就未聽說過,在以前,在過去,哪個小偷能像現在這樣,逮住了,捱了打,被打得受了傷後,竟然還好意思涎著臉、沒羞沒臊地、無忌無憚地又敢上法院去告抓他的人?而且,還冠冕堂皇地素要起賠償來了!弄得小偷偷東西不怕,反而抓小偷,倒成為一件犯法的事了!

當老輩人說著這種事時,總是越說越生氣,於是不由就情緒很激動地會罵上一句來收尾:“現在這些賊東西,怎麼能膽子大到了這種地步?怎麼能不要臉到了這種程度?去他X的,盡是些什麼玩意兒呀!”……

好了,我們就回到這件事上來說——

2016年3月19日,駱某在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盜竊一個電瓶以及一個廢舊水龍頭。

錢某發現後就上前詢問,駱某突然把他推至一旁,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

見此情況,錢某大喊“抓小偷”。當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時,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陳某攔下,塗某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也趕來。最終,三人合力將駱某按倒並控制在地上。報警後,民警將駱某帶至派出所調查,詢問中,駱某對偷盜行為供認不諱。

第二天,駱某稱“外傷後腰痛一天”,至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第2-3腰椎左側橫突骨折後,認為其受傷系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毆打所致。駱某先向抓住他的四人索賠未果後,便訴至江寧法院,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因傷造成的損失合計14萬餘元……

近日,南京江寧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文,判決駁回原告駱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林某和錢某在制止駱某過程中系正當防衛,防衛中未有過當行為;並且認定,塗某、陳某制伏駱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行為。因此,對駱某的傷後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判決,亦如“崑山砍人反殺案“的判決一樣,是正確的,進步的,公正的,正義的!符合道義,順乎情理,呼應民意,鼓舞人心。

當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時,法律要賦予公民擁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但我們認為,僅僅駁回小偷的索賠訴訟,這還是不夠的。

是否,還有必要再對小偷給予“罪加一等”的懲處呢?

也就是說,除了對小偷予以“盜竊罪”的判處,也要予以“誣告罪”的治罪。

只有這樣,才或有可能真正杜絕連小偷也敢找被偷東西的人賠償這種滑天下之大稽的事發生;不能讓“看牛的被偷牛的給打了”這種自古在情理上就不可接受的,就受到諷刺的事情真的就在現實生活中出現。

包括對所有無理取鬧的人,對那些不管是什麼原因,不論是誰的責任,只要在哪個地方跌傷、跌死或自殺、猝死的,就找哪個地方賠的人或家屬,也統統要予以“誣告罪”或“詐騙罪”的判處。讓訛人,碰瓷等等不要臉的索賠行為,都要付出被法律懲處的代價!

讓老人跌倒有人敢扶,讓小偷抓住有人敢打,讓惡人逞兇時有人敢義無反顧地反擊……讓公道情理與法律條文,更完美地融合為一體……

所以,我們為江蘇最近接連對“崑山砍人反殺“及“失主打傷小偷”這兩次案件都予以了“正當防衛”的判決而要點大大的贊!


偶來三徑


表明觀點:對於該案法院最終判決失主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麼樣的勇氣讓駱某敢於去法院起訴索賠的?

事件概述:

2016年3月19日,在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駱某盜竊一個電瓶和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物主錢某發現。駱某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錢某大喊 “抓小偷”。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時,錢某的丈夫林某和鄰居陳某正在聊天,一把將他攔下。而鄰居塗某也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趕來幫忙。

2016年3月20日,駱某來到醫院進行治療,他稱“外傷後腰痛一天”。經醫院診斷,駱某的第2至3腰椎左側橫突骨折。

駱某認為他受傷是因為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毆打所致,向他們索賠遭到拒絕,於是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因傷造成的損失合計14萬餘元。

個人觀點:本案不應支付任何賠償款,完全系駱某咎由自取!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鄰居和物業系正當防衛,防衛中未有過當行為,對小偷的傷後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綜合新聞可以看出,駱某在行竊失敗後,意欲逃離,但是被錢某、陳某、塗某以及林某共同抓獲並報警處理,因為在反抗的過程中過於激烈,才導致駱某自身遭受傷害的行為應當由其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中錢某、林某、陳某、塗某賠償駱某的前提應當是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的行為存在過錯並且其過錯與駱某之間的傷害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但是很顯然本案中駱某偷盜他人電瓶和廢舊水龍頭被失主錢某發現,錢某隨機採取措施的行為並沒有任何過錯,同時其他三人聽到錢某呼聲之後連同抓獲駱某的行為本身也並沒有過錯,相反還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表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而本案中四人的行為均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範圍,駱某偷盜在先,面對四人的追逐過程中反抗激烈導致的傷害應當由其本人承擔所有的責任!

最後,面對不法侵害,不能一味的退讓,必要的時候給予其迎頭痛擊,本案中的駱某的行為就是典型案例,所以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麼樣的勇氣能讓駱某提起訴訟徑行索賠?


麋鹿說法


獨角獸觀點:小偷果然腦洞大開,還以受害者自居。小偷的邏輯錯誤在於事情因其而起,其犯罪在先,自然應該承擔不利後果。


第一要為法院的判決點贊。這次總算沒有和稀泥。在失主和鄰居不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果斷判決小偷自己承擔後果,符合社會對正當防衛的信賴。

其二小偷想多了。小偷肯定振振有詞,認為自己偷東西,自有警察來管。但是失主不能弄傷他。既然失主弄傷了他,就得賠錢。可是小偷的邏輯錯誤在於,他沒有看到事情的連續性。要是沒有他的過錯,失主怎麼會跟他發生聯繫,怎麼會弄傷他。

其三所以對於這類案子,如果失主故意拘禁小偷,或者將其打傷打死,失主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是像題目中這個案子,小偷受傷並非失主故意而為,失主是不承擔責任的。


律師獨角獸


小偷己形成了違法犯罪行的事實,在實施了違法犯罪時被正義打擊致其受到傷害,所致這種傷殘並非是一種正義,見義勇為和維護良好的英雄壯舉行為,反而理直氣壯的行使傷害索賠是背弁了正義,不應該倡導這種行為和事實再生,反之,有故意,有意向地支持與鼓勵違法犯罪滋生,成了違法犯罪也不是可恥的行為,反成了合理合法且也光榮的一件事了。


多發言


骨折看來比偷強呀,偷一次不過是萬兒八千,到法院索賠開口就上十五萬!難道現在這些犯罪分子都以為法院是他們家開的,法律是他們家定的不成?真敢要!


恩嗯嗯嗯嗯嗯嗯額


這次法院判的合理!以前全是小偷被主人打傷了!主人還要負小偷醫療費等等……這次怎麼啦?早就該這樣判了。小偷他偷東西的時候,都是有準備的!都會帶有致命兇器!他偷主人家的時候,看見主人和他搏鬥!先殺了主人再說!如果主人裝睡覺,任小偷怎麼偷,都不吱聲,就能躲過一死!如果拼搏,必死無疑!以前有的主人也打勝過小偷!但小偷受傷了,跑不掉了!才背抓住,但主人又要負責帶小偷看傷!這樣太不公正了,這次看了這篇帖子,感覺法院做的公正!這個案例就應該這樣判。


荷146142338


兩年前央視法制節目播出:法庭上一對夫妻狀告業主打傷小偷兒子,要求賠償⋯⋯,小偷突然起立,非常的理直氣壯地大聲說:我盜竊犯法有法律管,你打我就是違法,打人犯法,要賠償我的醫療費和生活等費用⋯⋯⋯。無恥之極,令人至今忘不了。


朝林826


不能賠,這樣會助長犯罪,賠了大家都去做小偷好了,偷到就是賺到,被抓到也不怕打了還可以拿到賠償,怎麼都是賺,還有好人過日子嗎


別讓自己成為孤島


小時候聽說以前村裡抓到過小偷被群眾圍毆打死,之後村裡七八年沒鬧過賊!如今抓小偷風險太大,很容易丟命或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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