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學專家解讀《土壤汙染防治法》這部法律如何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环境法学专家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如何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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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汙染防治法》於2018年8月31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這部秉承著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法律,與已出臺並實施的《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一道,完善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汙染防治體系的法律制度體系。

與這些法律相比,《土壤汙染防治法》有哪些的不同和亮點,下一步將如何做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請聽環境法學專家詳細評說。

目的

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土壤和水、大氣一樣,是人類不可或缺的生存要素。土壤資源保護形勢嚴峻,首次全國土壤普查結果顯示,從點位監測看,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達到16.1% ,總體不容樂觀。

“《土壤汙染防治法》與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大的方向完全一致,通篇貫徹了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立法目的。”全程參與《土壤汙染防治法》制定起草研究工作的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前所長王樹義說。

長期以來,我國缺乏土壤汙染目的:防治的專門法律,部分土壤汙染防治措施分散於《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汙染防治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礦產資源法》《草原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存在土壤汙染防治的標準體系不健全,要求不明確,責任不清晰,監管部門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據等不足,難以滿足當前和今後土壤汙染防治的要求。

“《土壤汙染防治法》是我國首次制定土壤汙染防治的專門法律,填補了我國汙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汙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同樣參與立法的北京理工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所所長羅麗對記者說,《土壤汙染防治法》就土壤汙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土壤汙染防治基本制度、預防保護、管控和修復、經濟措施、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均做出了明確規定,將為我國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紮實推進“淨土保衛戰”提供法治保障。

亮點

調整立法框架,注重風險規制

在總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後,《土壤汙染防治法》做出多處調整和創新。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在仔細研究過法條後對記者說,一是立法體例(立法框架)有了很大調整。《土壤汙染防治法》按照“總則——規劃、標準、普查和監測——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的邏輯框架進行制度設計,將“監督”與“保障”的內容合於一章,並後移至“法律責任”一章之前。這一點,同《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立法均是先專章規定“監督管理”不同。

“我們的很多環境問題與規劃密切相關,規劃做得好,可以避免很多環境汙染的產生。過去我們把規劃總是放在總則裡,帶上一兩條就算了。現在我們非常重視規劃、標準,並與普查和監測,構成獨立一個章節。”王樹義說。

二是樹立和貫徹了風險規制的思維。專門用一章對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風險規制的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

三是運用了類型化的方法和技巧。按照土壤汙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對農用地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施策,而不是簡單僵化地“一刀切”。

四是環境保護的思維模式有了重大轉變。此前,很多環境立法基本上偏於重視生產生活行為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注重通過規劃制度、環評制度、許可證制度等進行規制,沒有或很少關注已有環境的狀況對擬建項目可能的不利影響(環境質量、人體健康、財產安全等)。《土壤汙染防治法》改變了這一思維定式,第五十九條規定,有土壤汙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這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進步。”楊朝霞說。

罰則

加大處罰力度,彰顯法律威懾力。

“環境立法不能走過去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老路。”王樹義告訴記者,這部法律處罰的力度比較大,立法中注意讓法律顯示出威懾力。

一是加大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羅麗作了進一步分析,《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條僅規定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僅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而《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不僅明確做出此類規定,而且還明確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做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進一步加大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力度。

二是法律責任的設計更加註重懲處的有效性和人性化。楊朝霞說,一方面,大大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顯著提高了違法成本。譬如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單位和委託人,提高了處罰上限,並且規定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多處提高了罰款限額,有的是“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有的甚至到了“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還多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拘留。另一方面,又注重通過“責令改正”的運用(共有9 處),強調對違法行為的遏制和改正,而不是一罰了事。

三是豐富了處罰種類,在“ 責令改正”“罰款”“責令整治”“ 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責令拆除,處以罰款”“ 強制拆除”“ 責令停業、關閉”等的基礎上,增加“ 沒收違法所得”,並在多處規定了“ 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種類,保障《土壤汙染防治法》有關制度和措施的實施。

執行 完善配套制度,做好法律銜接。

法律出臺後,如何執行很關鍵。

羅麗認為,首先應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實施。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條關於“國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為落實相關制度,尚須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努力,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再如,《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十二條明規定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生態環境部近日實施的《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加強了國家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保障了《土壤汙染防治法》有效實施。同時,地方人民政府也應依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儘快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

其次應做好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保障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制度和措施具體落實。如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社會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形成有效銜接。同時,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當發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所規定的適用範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情形的,省級、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樣,為確保相關主體依法訴訟,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制度的銜接機制,確保相關制度的具體實施。

“土壤汙染的預防問題不是僅靠這部法律就可以解決的。”王樹義認為,土壤汙染的預防還要靠《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共同發力。因此,下一步在修訂這些汙染防治法律的時候,應當特別注意這些法律與《土壤汙染防治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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