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嚴禁校外培訓機構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的政策?

周秦帆


從古到今教師的職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教育部在教室職業道德規範中也有明確的規定,要求教師要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在整頓校外培訓機構中,嚴禁教師在校外機構中補課,已經是三令五申了。這就說明此風不可長,此風到了非剎不可的時候了。



近年來有不少教師,在校外培訓機構中擔任職務;或者在自己家裡舉辦培訓班;甚至有的個別校長還暗中扮演保護傘的角色,為個別教師在校外或者自己家裡舉辦培訓班。提供支持,方便和幫助。嚴重敗壞了人民教師的形象,悖離了黨的教育方針,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也傷害了廣大教師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的感情,挫傷了他們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教研活動的積極性。

嚴禁校外培訓機構聘用在職的中小學教師補課,無疑是當前整頓教育亂象的一縷清風。但是,不能喊在嘴上,寫在紙上,要真真切切的落實在行動上;要敢於動真的,來硬的,敢於嚴肅處理,問責,千萬不能只打雷,不下雨,要真正從源頭上制止這種不良的現象。

學高為師,身正為範。我們也清楚地看到,廣大的教育工作者為了國家培育棟樑之才,嘔心瀝血,兢兢業業,默默無聞,無私奉獻。像蠟燭,像火炬,像春蠶,寫下的多少催人淚下的壯麗詩篇。

我們千萬不能讓個別教師毀壞廣大教師隊伍的形象,破壞黨的教育事業。我們積極擁護這個決定,並且要監督,檢舉,揭發,不良現象,積極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淨化教育環境,維護教師隊伍形象,為保護教育領域的"青山,綠水“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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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其實教育部門一開始並沒有嚴禁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只是社會上一些人越傳越邪乎(當然不排除個別老師確實師德敗壞),總有人說在職教師課上不講重點,留到課外班講。於是乎教育部門出臺政策了:嚴禁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嚴禁機構聘用在職教師。其實如果在職教師在學校非常敬業,然後利用假期補課的話,基本上是沒人反對的。現在的情況是很多人認為在職教師課上不好好講留到課下講,加上極個別老師確實不太敬業,於是此類嚴格的規定才應聲而出。

那麼對此規定有什麼看法呢?我沒啥看法,禁止就禁止吧。如果真能禁止,頂多就是在職教師少了個掙錢的門路,輔導班聘不到在職教師轉而聘非在職教師,學生找不到在職教師補課轉而找非在職教師。補課這件事情是無法禁止的,因為補課屬於剛性需求。

但是實際上政策執行起來非常難。即使管住了課外機構也管不住教師個人。很多在職教師不去機構補課,自己找個地方帶學生,這樣的情況很普遍,且不好查處。所以說管住了大機構,管不住小機構,管住了小機構管不住個人。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到位,政策難以受到預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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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出來以後,關鍵是要堅決執行。如果執行不到位,很快就會成為寫在紙上、掛在牆上、落實在彙報上的空文。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要嚴格按照《意見》規定,界定校外培訓機構和中小學校、在職教師的責任,列出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使權責分明。

落實的關鍵是什麼?從源頭上斬斷校外補課的利益鏈。對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糾葛,能否下得了重拳?打掉其中存在的“保護傘”?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訴課行為,防止私下聘用在職教師,必須細化責任追究,強化嚴肅問責。

重點是國辦《意見》中要求的各部門能切實種好責任田,把監督問責貫穿在專項行動全過程。哪個部門履責不力、哪個環節掉了鏈子,板子要能打到具體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問責追責有既定程序,可以遵照執行,但如果裁判員下不了決心,不執行或變相執行,誰來對其問責追責?又或者阻礙太大連裁判員也執行不能呢?

根據慣例,政策出臺之後,涉及到的各方總會有個觀望期,這時候如果不動真格,就會有人從小心翼翼的嘗試到明目張膽的違規了。而一旦形成“劇場效應”,一家機構(一個老師)幹了沒事,就會有越來越多的機構(老師)幹這事,最後大家都幹了的時候,就是文件名存實亡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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