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所謂的「新產品製造方法」的下位概念的理解,領您讀一讀!

專利法所謂的“新產品製造方法”的下位概念的理解,領您讀一讀!

1、權利人主張新產品的製造方法權利要求中的“新產品”的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但是實踐中,卻可以將專利法中所規定的“新產品製造方法”直接描述成新產品製備方法,與專利法規定的術語存在不一致,這樣卻同樣被理解為一個意義,即製造方法等於製備方法,如下圖的玻璃纖維生產示意圖,即可以描述為製造方法,也可以描述為生產方法,拉絲方法,熔鍊及其拉絲方法等。但是“製造”方法或“生產”方法屬於概括範圍較大的術語,即屬於上位概念,它的下位概念是“製備”方法,“拉絲”方法等。

因此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中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的,被控侵權人負有舉證證明責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責任。但是舉證責任倒置需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第一,專利權人需要舉證證明該製造方法權利要求所獲得的產品是新產品;第二,專利權人需要舉證證明被控侵權產品與依據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相同。

所謂“新產品”,是指產品或者製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前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不能將其理解為在專利申請日前在國內未曾出現過的產品,更不能將其理解為在專利申請日前沒有在國內上市的產品。

2、製造方法權利要求直接獲得的產品的理解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權的保護可以延伸到使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界定製造方法權利要求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非常重要。

所謂“直接獲得”,應當指完成專利方法的最後一個步驟後所獲得的最初產品。當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中的目標產品與完成最後一個方法步驟後獲得的最初產品一致時,主題名稱中的目標產品就是製造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當主題名稱中的目標產品與完成最後一個方法步驟後獲得的最初產品不一致時,需要根據說明書的內容,考察二者的關係。如果說明書中已經明確最後一個方法步驟獲得的最初產品能通過常規的方法轉化為主題名稱中的目標產品,則該權利要求直接獲得的產品是所述主題名稱中的目標產品;如果說明書中沒有明確最後一個方法步驟獲得的最初產品如何轉化為主題名稱中的目標產品,並且轉化方法非所屬領域的公知技術,則該權利要求直接獲得的產品是最後一個方法步驟獲得的最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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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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