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半挂车滑行致人死亡案件的性质及赔偿问题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4日,被告马良良雇佣的驾驶员白邵驾驶陕KA8658半挂车前往榆阳区二墩煤矿装煤时,发现车辆存在漏气现象,故驾驶员白邵将车行驶至王则湾锦榆停车场后,下车检查车辆时,因车辆突然滑行将其碾压当场死亡。被告马良良系陕KA8658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故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白邵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良良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滑行致人死亡是否以道路交通事故论,驾驶员白邵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人”

裁判要旨:

榆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本案中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车辆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苦丁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事故发生之前白邵是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白邵在驾驶室外,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操控即失去了驾驶员的身份,所以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为白邵被碾压时,即在这一时间节点上,白邵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白邵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赔偿。故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马良良来承担。(榆阳区法院 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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