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审结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

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审结全区首例污染环境案

7月25日,榆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环境污染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杜某、杨某等六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不等。

2011年,被告人杜某、杨某等人伙同成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为了倾倒天然气井开采所产生的反排液,与榆林大漠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用于向年久失修无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池倾倒反排液,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共计向大漠公司污水处理池中倾倒反排液87油罐车次、4532吨,获利90余万元。后被当地村民发现运输罐车,扣留并报警,经技术检测鉴定,倾倒的反排液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含有铅、汞、镉等有毒重金属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等六人明知大漠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未办理好处理污水的工业用电和处理污水的用电设备未安装好,非法将含C0Dcr、汞、镉、铅的有毒污水倾倒在污水池,违反国家对倾倒污水的管理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并得的违法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被告人杜某等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环境污染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