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名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沈阳三名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判刑

9月10日上午9时,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是沈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沈阳市法院系统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案件。

敲诈勒索十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与成某(在逃)、殷某某(另案)预谋以假借办理无需留置车辆、仅在抵押车辆上安装定位装置即可取得贷款的名义为诱饵,先由充当中介的人员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寻找急于用钱的外地车主,并向车主提供虚假抵押手续,待车主利用虚假抵押手续签完合同并得到贷款后向其收取中介费,再以能够继续办理二次贷款为由诱骗车主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定位装置,并向车主收取拆除费,待车辆定位装置拆除后,在充当中介的人员假意带领被害人前往办理第二次贷款的途中,多名涉案人员驾车追赶并拦截住被害人车辆,以车主私自拆除车辆定位装置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且提供虚假手续进行贷款,如果不支付违约金就向公安机关告其诈骗为由相要挟,强行将贷款全部收回并以违约金的名义向车主勒索钱财而实施犯罪活动。先后敲诈勒索十万多元。

经预谋后,被告人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组织。

两个月就实施两起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本案以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仅在2017年1月、2月就实施了两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处理,该团伙极大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系本案总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为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布局整个案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邢某认可其转租给被告人朱某某的车行作为犯罪场所、购买及安装定位装置、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及要挟车主,亦系公共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受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而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要挟车主,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沈阳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加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王立军通讯员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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