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沿河:三名“黄金大盗”被提起公诉


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崔某峰、崔某军、崔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对崔某江以窝藏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峰、崔某军、崔某三人共谋盗窃黄金店,于2019年6月22日到现场踩点及购买撬棍、雨衣、手套等作案工具后,崔某峰驾驶其所有的一辆面包车于当晚23时许到达官舟镇好友多超市,从该超市后墙窗户进入超市内,盗窃多种香烟,且在超市内的“六六福”珠宝店盗窃1278件金银饰品及现金1823元。盗窃得逞逃离现场后三人将所盗窃财物平分。2019年6月26日22时许,在被告人崔某江驾车帮助崔某峰、崔某军、崔某逃跑途中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033.00元;被盗1278件金银等首饰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96677.00元。

检察官普法: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峰、崔某军、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1533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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