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体育局体育馆原副馆长刘松岭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一审宣判

2018年8月3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历下区体育局体育馆原副馆长刘松岭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案系济南市历下区监察体制改革后,首起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法院依法判决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松岭于2010年至2017年担任济南市历下区体育局群众体育科负责人期间,利用受单位委托采购商品和组织开展群体活动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开购物发票形式套取公款;另于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担任济南市历下区体育局群众体育科负责人期间,受时任区体育局负责人安排,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伪造参与体育活动者名单,从济南市历下区体育局财务部门领取国有资产,以给职工发放劳务费的形式进行集体私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松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违反国家规定,套取国有资产并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被告人刘松岭归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贪污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5月8日,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对刘松岭采取留置措施。7月11日,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7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另有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8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案犯罪时间跨度长,涉及证人多,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从立案到移送起诉仅用时65天,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办结,除严格按照诉讼标准取证外,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有效配合、无缝衔接,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个过程严格依纪依法、规范有序,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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