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之声」白河县检察院举行首场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听证会

2017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五(化名,17岁)学校放假期间,在家附近闲逛时,偶遇一住户大门虚掩,推开一看家中无人,随起盗窃之意,拿走该住户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并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所盗手机微信中的余额为自己QQ号购买了QQ币,因手机破旧随手抛于后山,将平板电脑带到宿舍玩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王五及其母亲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王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发奋学习,成绩突飞猛进,目前已被国内一所同属211工程、985工程的双一流大学录取。

因该案属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鉴于王五能够积极认罪悔改,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经主办检察官报请该院检察长批准,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对王五涉嫌盗窃一案召开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

「基层之声」白河县检察院举行首场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检委会委员、刑事检察部负责人祝军主持,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乐明刚现场监督,同时邀请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参会,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教体局、县共青团、校方代表、教师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应邀参与听证评议。

听证会中,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经历进行了说明,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拟对犯罪嫌疑人王五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等进行了阐述。犯罪嫌疑人王五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感到悔恨,并承诺未来一定会规范自己的言行,将以感恩之心回报家人、回馈社会。法律援助律师方行全对王五开展了法律教育,对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王五的悔改表现向听证会做了说明,发表了辩护意见。

王五及其法定代理人离场后,与会听证人员充分发表了意见。各位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审查程序合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采取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挽救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听证会结束后,经检察长批准,白河县检察院依法对王五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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