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月,某化工厂雇用50名工人,对其生产的香皂进行手工包装。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200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月工资4000元。

2015年6月,厂里采纳了技术科的建议,决定购买香皂包装机械,实行自动化,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从长远来看还节约资金。同年11月25日,香皂包装机械运到化工厂并开始安装调试。厂里书面通知50名雇工,不久香皂包装机械就要投入使用希望他们能够及时重新联系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履行1年,2016年1月全部雇工应离开化工厂,厂里对此表示歉意,愿意再给每人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接到厂里的通知后,这50名工人中当即就有人表示反对。厂里多次派人与这批工人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月,化工厂宣布劳动合同解除,每位工人多发1个月工资4000元,同时每人再发500元过节。刘某等十几名工人由于未联系到工作,要求继续留在化工厂工作,但遭到拒绝。他们求助职场保律师,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职场保律师解读

职场保律师分析认为,化工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合同订立时,化工厂并没有购买香皂包装机械,而到2016年底,化工厂不仅购买而且已安装调试了香皂包装机械,使得化工厂需人工包装香皂的情况不存在了,可以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此厂里书面通知到工人,并和工人多次进行协商,在未能成达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化工厂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应当给予工人适当的补偿。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拓展

什么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在合同期限内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一种是劳动者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26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28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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