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如何精準施策

新個人所得稅法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而基本生計扣除(“起徵點”)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減稅政策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先行實施。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通知,明確了2018年第四季度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部分減稅紅利的提前釋放掃清了最後的障礙。

根據個稅分類與綜合計徵相結合的新模式,從明年1月1日起,除了每月5000元的基本生計扣除,納稅人還可以享受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等;而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明年新個稅法要落實,新增的六項專項扣除如何實施受到納稅人的普遍關注。

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近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對於專項附加扣除的落實提出了三點要求:第一,扣除範圍和辦法實施細則要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執行產生歧義,確保精準施策;第二,專項扣除方案不會“固定死”,而應隨著今後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動態調整;第三,確保扣除後的應納稅收入起點明顯高於5000元,進一步減輕群眾稅收負擔,增加居民實際收入。

結合國際個稅徵管經驗和我國實際,筆者建議,在貫徹落實專項附加扣除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

公開徵求意見,呼應民生關切

由於綜合所得每年6萬元的減除費用主要覆蓋的是基本生計成本,因此,專項附加扣除要解決的是一些與民生相關的特定項目的生活成本。我國新個稅法選擇的六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分別涵蓋了教育、醫療、住房及養老這四個民生重點領域,充分體現出對老百姓最為關心及主要負擔的生活成本的關注,旨在通過增加專項附加扣除,覆蓋納稅人基本生計扣除以外的主要的生活成本,全面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

這六個專項附加扣除與民生高度相關,個稅立法也十分關注社會公眾的意見。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精神,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再依法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體現出政策制定的謹慎性、公平性,使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充分聚集民意、符合國情。

實施細則要簡便可操作

標準扣除與專項扣除的功能定位不同,標準扣除體現的是普遍性,而專項扣除體現的是特殊性。但由於我國的專項附加扣除覆蓋的六大支出均是老百姓重要的生活開支,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執行專項附加扣除時,不像標準扣除有一個統一的扣除金額,其要求扣除具有真實性。因此,如何確認一項業務發生的真實與否,是實施專項扣除的關鍵。按照一些國家的做法,即使贍養支出的扣除也需要進行關聯關係的測定,各種測定及核實大大地增加了納稅人享受扣除的稅收遵從成本。因此,在我國新個稅法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一直強調簡便及可操作,儘量減少納稅人的負擔。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專項扣除範圍和辦法實施細則要具有可操作性,這意味著,在具體貫徹落實時專項扣除將具有一套明確可操作的規則。借鑑發達國家個稅徵管的經驗,可以採取多種徵管方式,比如,申報扣除,納稅人只要申報體現自己實際情況的材料就能享受扣除,並且規範材料的要求,簡化辦稅流程,相關資料和憑證通過第三方報送等方式,儘量減少納稅人報送到稅務機關的必要材料;預繳扣除,納稅人在每月預繳稅款時就能享受專項扣除,個人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給單位,在每個月發放工資、代扣個稅時,單位就可以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扣除,這樣納稅人在每個月的預繳環節就可以提前享受到減稅福利;未扣退稅,如果預繳時納稅人完全沒有享受到或者沒有享受到全部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第二年辦理彙算清繳的時候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將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稅服務,等等。

個稅的實施和徵管需要充分運用“互聯網+”稅務的先進信息化手段,通過稅務部門與多部門實現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準確性,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人提供證明材料,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此外,還可借鑑國際經驗,設置便於統計的定額或限額扣除標準,以提高稅收徵管效率。

專項附加扣除也需要與時俱進

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功能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因此建立符合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情況的專項扣除制度,對有效發揮個稅功能,實現政策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新個稅法將免徵額再次提高充分體現了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同時新個稅法中增加的專項附加扣除也需要與時俱進,體現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關聯度。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專項扣除方案出臺不會“固定死”,而會隨著今後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動態調整,這也將更好地體現稅制的公平。

平衡基本減除標準與專項附加扣除,達到精準減稅

雖然基本減除標準與專項附加扣除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扣除項目,但是它們共同作用於應納稅所得額,即所謂的稅基,特別是在超額累進稅率下,稅基又將影響稅率,從而影響最終的納稅負擔。因此,對於專項附加扣除的設置並不能孤立地看待,應該一併考慮兩者對於稅基的作用。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確保扣除後的應納稅收入起點明顯高於5000元,進一步減輕群眾稅收負擔,增加居民實際收入”。這意味著,此次個稅的改革關鍵點還是在於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稅收負擔,增加相應人群的稅後收入,拉動消費,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所以,專項附加扣除是在每月5000元的減除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納稅人的扣除,以達到總體的減稅效果。

但是,要達到精準減稅,需要考慮專項附加扣除與基本減除標準之間的協同效應,平衡兩者之間的規模及標準,既要達到一定的減稅目的,又要達到收入調節的目標,實現個稅精準施策的政策效應。

相信通過全面綜合考慮、廣泛徵求意見、動態標準調整、信息交互共享、依法履行納稅等多方面的保障,能夠進一步促進稅收的公平及效率,以實現此次個稅改革的目標。(李旭紅 作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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