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你|“夺命”滴滴,缘何屡屡“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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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宫雪

时隔郑州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仅3个月,一起类似的惨剧再次刺痛公众的神经。8月24日,一名浙江乐清的女孩在搭乘滴滴顺风车途中遭司机强奸杀害,滴滴出行(以下简称“滴滴”)也再次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

100多天的时间里,恶性事件接连发生,滴滴一路高呼的“整改”口号和认错姿态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如今,这个在灰色地带蒙眼狂奔许久的“资本宠儿”,正面临着来自社会各界的拷问和质疑。

恶性事件为何频频发生?整改之路路在何方?责任能力与企业规模是否匹配?用户的安全出行、美好出行究竟有何保障?

……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事件仍在持续进展和发酵过程中。期间,本刊记者采访了滴滴顺风车用户、出租车司机,试图了解与顺风车业务有着紧密交集的普通民众的态度;采访了民事、刑事领域的法官,透过司法实践关注此类案件的数据情况和共性规律;整理了专家学者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主要观点,探究这一社会热点事件背后蕴含的法律问题。

“困兽”滴滴:3个月的整改落在何处

2018年8月26日中午,距离乐清顺风车事件发生两天之后,滴滴公布了《关于乐清顺风车事件的自查进展》,除了免除顺风车事业部和客服部门的两名高管外,还宣布从8月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和产品逻辑。

讨伐声浪一波接着一波。当外界的目光进一步投向滴滴高层,观望其是否会公开发声时,8月28日晚,滴滴出行创始人程维、总裁柳青发布了一份道歉信。信中表示,滴滴不再以规模和增长作为公司发展的衡量尺度,重新评估顺风车业务模式,在安全保护措施没有获得用户认可之前,无限期下线。

这是滴滴近期对外“规格”最高的发声。早在3个多月前,5月11日,郑州空姐遇害5天后,滴滴公布了《关于郑州顺风车事件的自查进展》。5月16日,滴滴发布了当时所谓的“史上最严”安全整改措施:顺风车弱化社交功能,取消个性化标签、个人信息;暂停接受22点至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全平台司机每次出车前必须进行人脸识别;修改产品设计,紧急求助功能提升至显著位置,引入一键拨打110安全号码的新功能。

6月13日,郑州空姐遇害一个多月后,滴滴恢复了夜间22点至24点、5点至6点的顺风车业务,但只允许车主、乘客同一性别出行。与此同时,滴滴客户端上的护航模式、安全共建卡、行程中录音等功能在小范围内启动了上线测试。

然而,众所周知,这一系列整改措施并未真正筑牢用户的出行安全屏障。

据新浪科技报道,经多名顺风车司机证实,滴滴在发布整改措施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将乘客的个人信息从“默认隐藏”改为“默认公开”。截至记者发稿时,滴滴对此尚未作出回应。

随着顺风车业务的下线,上述情况已经无法进一步考证。但乐清女孩遇害事件发生的前一天,有乘客投诉顺风车司机图谋不轨一事,则是滴滴整改漏洞的有力佐证。因为,被投诉的这名司机正是乐清事件的涉案司机。

在接到这起投诉后,滴滴没有立刻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没有对被投诉司机采取任何管理措施,也没有停止向被投诉司机提供接单服务。第二天,悲剧发生了。

接下来,道歉、自查、下线、整改,每当一起案件发生后,滴滴的“补救措施”都大同小异。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举措如同沙土筑台,折射出滴滴在预防机制上的不健全和事后纠错能力的缺失,无法为公众出行构筑牢不可摧的安全保障。

“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回顾滴滴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每一步的行为和决策都彰显着资本扩张的野心和欲望。

滴滴正式成立于2012年。在网约车“大战”中,滴滴先后合并了快的与优步中国,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国内最大的出行平台,并陆续开发了快车、专车、出租车、共享单车等10余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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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滴滴推出了顺风车业务。据新浪科技报道,早期的顺风车业务是滴滴旗下所有业务线中发展最为顺利的一条。一位在滴滴顺风车上线之初参与首批内测的车主回忆,当时正是顺风车的“鼎盛时期”。因顺风车在节假日期间、上下班高峰能够承担一部分的客运压力,多地政府部门在初期将顺风车业务作为缓解城市拥堵、减少碳排放量的办法之一,对其持鼓励态度。

在顺风车业务迅速崛起的过程中,滴滴对顺风车司机的资质审核不严,司机的入行门槛低于网约车,这成为大量私家车主进驻顺风车平台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为后续惨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凭借不断扩张的业务版图,滴滴赢得了资本市场的青睐,坐稳了出行领域的“第一把交椅”。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初,滴滴已完成了16轮融资,累计资本超过240亿美元。2018年3月发布的《2017年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滴滴估值560亿美元,位列第二名。按照滴滴创始人程维公布的数据,2017年,滴滴服务了74亿次用户的出行,每天服务的用户订单超过3000万笔、4000万人次。

对于滴滴在出行领域的“一家独大”,出租车司机们颇有微词。一位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滴滴为推广自身的快车、专车等业务,限制平台向出租车司机派单。“有一次,我的车就停在一位乘客的家楼下,却接不到他发送的订单。”司机说:“后来,我们出租车司机基本都不用滴滴接单了。”

“出租车难叫”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乘客们的出行选择。一位顺风车用户向记者回忆初次体验顺风车服务的场景:“当时,地铁已经停运了,实在打不到出租车,就在别人的推荐下尝试了顺风车。”

经过6年的发展,现在的滴滴早已不单是一家互联网企业,已然成为一个公众平台,代表着一种新兴的生活方式,甚至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技术进步和创新精神的象征。然而,接连发生的恶性事件表明,滴滴自身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市场份额的扩大、业务领域的拓展,责任能力和管理机制需要同步跟上,需要将社会责任融入到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之中。

此前,程维在接受“吴晓波频道”采访时表示,滴滴在过去几年做的最对的事情是“时刻保持危机感”和“不断归零”。谈到滴滴当年与优步中国的竞争,程维说:“中国互联网从来没有输过。”令人扼腕的是,滴滴虽然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国内外的竞争对手,成为名副其实的“独角兽”,但却输了这场事关公民人身权利的“安全战”。

平台原罪:滴滴涉刑案件情况调查

这两起分别发生在郑州和乐清的顺风车事件并非偶然的个案。乐清顺风车事件发生后,一篇标题为《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披露》(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404)的文章提到“滴滴平台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公众知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该文于2018年5月14日发表在海淀法院网,作者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审判员姜楠。

“说实话,我真心宁愿这样的文章永远被埋起来才好。”姜楠告诉本刊记者,5月份的郑州空姐遇害事件发生后,她撰写并公开发表了此文,之后又对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调研。

“滴滴从2014年开始出现刑事案件。”姜楠介绍,2014年至2018年8月27日,以北京法院系统内网(含北京市全部案件)为数据来源,以发生于滴滴订单履行过程中司机单向侵犯乘客(双方为首次见面)或和滴滴业务有高度关联为限定条件,以“滴滴”“嘀嘀”“网约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查询到北京范围内的滴滴涉刑案件共有24起,其中包含故意伤害案4起、强奸案2起、强制猥亵案2起、盗窃案11起、妨碍公务案3起。在滴滴车主所犯的2起强奸罪案件和2起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中,涉顺风车3起、快车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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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强奸、强制猥亵案的案发时间为夜间2时至5时,手法为订单终结后停车并阻止乘客下车,强制、威胁手段包括强行锁车、利用电击枪威胁、利用酒醉状态。”姜楠总结出了此类案件的一些共性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她在分析过程中发现,未纳入此次统计的衍生型案件对女性乘客的侵害更为突出。

这里所谓“衍生型案件”的主要情形之一,是指车主和乘客通过滴滴认识后,建立起社交关系,双方成为微信好友,待到第二次见面时,司机对乘客实施了侵害。分析结果显示,2014年至2018年8月27日,北京范围内的此类衍生型案件共有4起,其中,顺风车、快车车主作案各2起,作案手法包括在车内饮品中下药迷奸、利用酒醉状态等。此外,相关衍生型案件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起拼车乘客侵害同车乘客,司机未予制止或预警的案件;一起被告人冒充滴滴司机拉走乘客,滴滴司机得知乘客已进入不明人员车辆后未向平台报告或进行后续提示的案件。

“就本次统计的案件数量而言,涉滴滴强奸、强制猥亵案与传统出租车业涉案数量持平。”姜楠认为,从目前有限的数据来看,并不能推定滴滴提高了犯罪发生率。但是,如果考虑衍生型案件多发、案件高度集中于顺风车的情况,滴滴在联结司机和乘客的过程中并未对乘客进行合理提示,滴滴司机在乘客处在危险情况下也并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按照犯罪饱和理论,在滴滴垄断出行市场的同时,巨大的业务量也必然带来对应的犯罪数。”姜楠认为,“滴滴将风险转移到自身,却未能有效消弭这种风险。这就是它如今被责难的原罪。”

从全国范围来看,截至2018年8月30日,本刊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刑事案件+强奸+滴滴”为组合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查询到36个结果,其中涉及滴滴司机强奸的案件共有13起。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数据主要针对的是目前已经完成司法审判环节的案件。

舆论漩涡:滴滴事件谁之过

滴滴涉刑案件的多发,不仅为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不能承受之痛,也是对涉事企业的敲打,对公安机关的考验,对政府监管部门的警醒。只有各个社会主体达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共识,担负起肩头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才能将危害风险拒之门外。

回溯乐清顺风车事件,当时间线被逐渐厘清后,外界对于滴滴的质问集中在“平台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将车主信息提供给家属”。从案件被害人的朋友联系滴滴客服开始,过了2小时38分钟之后,警方才从滴滴处获得了司机的手机号和车牌号等重要信息。

网上公开的被害人朋友与滴滴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了滴滴客服平台的推诿扯皮和僵化死板,使滴滴的客服系统陷入舆论旋涡的中心。

滴滴对此有自己的说法。平台每天会接到大量的他人询问乘客或车主个人信息的客服电话,客服无法在短时间内核实来电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用户本人是否愿意平台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因此,平台无法将乘客和车主任何一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警方之外的人。

在逝去的生命面前,这样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滴滴在希望得到公众谅解的同时,也承认了自己的失责:“我们的客服承诺两小时回复但并未做到,也没有及时针对这一投诉进行调查处置,无论什么原因,我们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服系统不仅需要解决司机和乘客日常反馈的各种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紧要关头,他们被视作有机会为身处险境的乘客带来命运转机的关键一环。

与如此重要地位不相衬的是,根据媒体报道,滴滴出于成本考虑,将客服系统交由外包公司负责。现有的一线客服并非滴滴员工,他们的权限仅限于按照外包人员的规章制度,受理用户的在线咨询和投诉,用户反馈的其他热点问题则需要收集并上报。

这样一来,原本有机会伸向受害人的救助之手,却因未受到企业足够重视的客服体系而悬在了半空中。

滴滴在最新发布的声明中表示,客服体系继续整改升级,加大客服团队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加速梳理优化投诉分级、工单流转等机制,并承认客服处置流程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安全事件上调取信息流程繁琐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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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与滴滴客服进行沟通交涉的警方同样受到了网友们的质疑。为此,温州市公安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在询问报案人朱某某和受害人家属、调阅接警大厅视频和报案纪录、查阅相关通讯记录之后,警方发布了事件通报:不存在“没有车牌号码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的情况。

除了危险来临时的立案、出警,警方在健全风险预防机制方面,还有更大的发挥空间。线上即时音视频报警系统、12110短信报警业务、手机App自动定位追踪功能,这些如今备受网友期待的移动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此外,积极推动与相关企业建立联动机制,也是警方减少危险发生的应有之举。

在滴滴方面,身处舆论漩涡的主要代表是被免职的两位企业高管: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黄洁莉和滴滴客服副总裁黄金红。

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翻出了黄洁莉在2015年接受媒体采访时的相关资料。当时,黄洁莉如此介绍滴滴顺风车的定位:“通过顺风车,你可以认识比较靠谱的人,获得好的社交体验。这是一个从来没有存在过的场景,就像咖啡馆、酒吧一样,私家车也能成为一个半公开、半私密的社交空间。”“这是一个非常有未来感、非常sexy的场景,我们从一开始就想得非常清楚,一定要往这个方向打。”网友认为,滴滴早期对顺风车业务的产品定位为日后的悲剧种下了“祸因”。

此次被免职,黄洁莉没有通过任何公开渠道发声。截至记者发稿时,黄洁莉的微博内容已经被清空。

另一位焦点人物—黄金红在2017年5月加入滴滴,仅一年多时间过后,她的微信朋友圈就多了这样一条内容:“这次事件客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深深地自责和愧疚。滴滴客服注定承载着不一样的责任,也确实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一切问题都是管理者的问题,这个处理我完全认可。”

滴滴方面暴露的一系列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当企业的自律水平无法负荷巨大的资本欲望时,社会需要更加有力、有效的监管举措。然而,与针对传统企业的、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相比,针对滴滴这类新兴企业的监管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和盲点。

监管滴滴的难点,不仅在于它创新的企业运营模式,还在于它在出行市场上的垄断性地位。2016年8月,滴滴宣布与优步中国合并,随后便受到相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并被多次约谈,但至今尚未有明确的调查结果公布。

2016年7月出台的“网约车新政”,为原本模糊、混乱的网约车行业监管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滴滴作为占据行业垄断性地位的网约车平台,即使在伤害事件发生之后,仍旧没有真正做到合规执业,一直徘徊在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此时,监管部门只拿出约谈、责令自查、整顿等手段,难免显得绵软无力。

2018年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交通出行领域开展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我们拭目以待。

乱象背后:平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月2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立伟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伟道来”上发表了《居间?运输?你坐的顺风车究竟和你啥关系?》一文,这是她和20多位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们讨论了一天一夜的成果。

“我临时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徐立伟说:“群成员的职业构成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有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和大学教师。”

此前郑州空姐遇害事件发生后,徐立伟曾在“微伟道来”发表了《空姐遇害,滴滴平台究竟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一文,重点对滴滴平台的法律地位、义务范围、法律责任、社会监管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她认为,滴滴平台在开展顺风车业务的情况下,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滴滴平台有向客户提供信息的义务,同时也需要承担该类信息的审核义务。关于滴滴平台在空姐遇害案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徐立伟提出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的补充责任”和“对于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补偿责任”的观点。“我觉得自己的理解可能不够全面,所以想建一个群,听听大家的意见。”徐立伟说。

这一次集体讨论的焦点在于顺风车与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讨论结果,徐立伟整理、总结出了9种不同观点,主要从正反两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新型合同—网络平台交易合同关系等。在讨论过程中,大部分成员认为滴滴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有人进一步认为,滴滴的法律责任大部分集中在民事责任。

对此,徐立伟的个人观点认为,需要创设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法律关系。同时,更需要有相关部门或者相关解释来重新界定平台的责任。“只有真正确定三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确定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分配。”

关于滴滴平台的责任问题,乐清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确保用户人身安全之间如何平衡?保障客户隐私权在先还是保障公权力运行在先?根据乐清警方发布的《案件通报》,警方曾接连两次向滴滴客服方面提出查看司机的信息,皆遭到对方拒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在《关于滴滴乘客遇害案件的三点看法》一文中指出,滴滴公司的《官方声明》,即等警方调查后才能积极配合提供车辆信息,是毫无意义的。因为,配合警方是其他任何毫无风险的普通业务经营者,甚至公民个人都能做到也必须做到的。

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以及企业都有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取证的义务。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并没有无限制地要求滴滴公司提供与本案案情无关的人员的隐私情况,而是要求调查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相关信息。所以,滴滴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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