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一企「合法消亡」直切東北營商環境痛點

本刊記者 佟威

  2018年5月15日,本刊以《黑龍江伊春:一個企業的“合法消亡”》為題報道了金世旅遊公司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投資的悲慘遭遇,除遭受司法不公外,投資人金雙江經過十幾年的經營,投資近億元的大豐河景區被以價值250多萬元執行給金山屯區政府。報道刊發後在社會各界引起很大反響。時隔兩個月,金雙江的命運如何?本屆伊春市政府對金雙江遭受的不公待遇採取了哪些措施?

  9月初,《法律與生活》記者再次來到伊春市金山屯區進行追蹤探訪。

  匪夷所思的交通事故鑑定

  記者在《黑龍江伊春:一個企業的“合法消亡”》一文中,報道了金雙江在伊春市投資遭遇的四個奇葩經歷,後資產被侵吞,不得不離開他親手創立並苦心經營了近十年的大豐河景區。

  其中一起車禍事件,讓金雙江對伊春市的執法環境產生了質疑。2004年7月15日13時許,在金山屯鶴伊公路約50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由武洪林駕駛車牌為黑F01232號解放自卸翻斗車,與王玉林正常行駛的金世旅遊公司的黑D18236號中客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武洪林駕駛的肇事車輛除超過年檢期,車籍信息顯示肇事車輛車型、車主與檔案不符還依然上路外,更嚴重的是,左右兩側轉向燈罩、制動燈罩、牌照燈罩均被泥土覆蓋,根本起不到示意轉向、制動的作用。因此,武洪林在一個左轉彎時,突然發現後方100米左右有一臺中型客車,但其沒有按交通規則避讓直行車輛,而是繼續轉彎,最終導致意外的發生。

  金山屯區交警大隊首次事故鑑定:金世公司車輛負次要責任。然而,伊春市交警支隊介入後,雙方責任改為對等責任。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判定金世公司大巴車超速的依據是證人證言:目測車速在90至100公里每小時。

  對此,記者採訪了金山屯區交警大隊教導員曲劍波,曲教導員表示:“當時這個事故我也出了現場,但是當時條件所限,無法測算大巴車車速,只能根據證人證言判定大巴車超速。至於事故責任認定,我們是執行市裡交警支隊的要求,金雙江也隨時可以過來跟肇事方提出賠償要求。”

  北京都城律師事務所主任桑聖元認為: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要考慮多種因素,車速僅僅是其中一項,上級交警部門可以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交警部門做出的認定,但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如果當事人一方對責任認定有異議,可以不理會責任認定,將來由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重新確定責任劃分。交警責任認定只能算是一種證據。

  “造假的討薪賬單”

  2001年4月,一個自稱“大豐河景區施工農民工”的人,向金山屯區法院提起訴訟稱:鄒某、周某等90餘名農民工在給大豐河景區施工後沒有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要求佳木斯市藝達沖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人工工資。

  案件經過9年多的審判、上訴和指定管轄等司法程序,判決和裁定多達十五六份。最終,伊春區人民法院執行了對非被判決人、非被執行人所有的,歸屬其他公司、個人所有的挖掘機、拖拉機、軋道機、中型客車、解放客貨兩用車、推土機、雪地摩托等予以查封,並於2009年9月4日將價值超過180萬元的機械設備以19.5萬元拍賣,償還周某等農民工的人工工資。

  對於伊春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的這個案件,金雙江提出質疑:“伊春中院對該案件裁定中的幾乎全部內容,下級法院都沒有查證,案件判決時,根本沒做任何改正。周立恆提交給法庭的討薪賬單造假,屬於惡意討薪,伊春市公安局已經調查核實,但未給出調查結果。”

  記者也多次聯繫伊春市委宣傳部希望瞭解此事,但截至發稿,記者沒有得到相關回復。

  “被執行物以外的財產,我們委託給信用社處理了”

  2009年11月1日,金山屯區人民法院下發(2009)金執字第1號執行裁定,對伊春金世旅遊公司的貸款抵押物進行拍賣,經過三次流拍,2009年9月4日,金山屯林業局最終以249.2萬元的價格將金雙江的抵押物收歸囊中。而除被執行物被違法低價評估以外,其他價值4200餘萬元的財產也被金山屯區法院執行局一併處理。

  7月11日,記者在金山屯區委宣傳部見到了現任金山屯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李保華,李局長表示:“金雙江跟銀行的貸款糾紛我們(金山屯區人民法院)有判決,至於被執行物以外的財產,因為聯繫不到金雙江,我們就把其他財物委託給信用社了。”而對於委託手續和相關法律文書,李保華說讓他同事加記者的微信,然後傳過來,但是其同事在傳完一份法律判決後即刪除了記者微信,對委託手續和相關文書避而不答。

  對於李保華局長的說辭,金雙江義正辭嚴地表示:“法院找的委託評估公司當時我並不知情,更沒見過必須依法送達的評估報告、執行裁定,也根本沒有我們的任何簽字。再說法院有什麼權利將我的其他財產委託給別人?況且即使聯繫不到我,還有公司在。”

  桑聖元律師認為:如果周某偽造農民工工資,涉嫌違法甚至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虛假訴訟、偽證、侵佔、妨礙民事訴訟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後應該出具調查結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已經查清事實,也可以依法作出處理。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外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法院違法執行造成經濟損失,應該由法院承擔責任。

  “政府違反合作規定,擅自增加經營地點”

  2005年7月29日,由於受持續大雨影響,金山屯區大豐河流域流量劇增,河水漫過河床,致使該區遭受洪水襲擊,金雙江投資的景區內的房屋和設施遭到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超過800萬元。

  災害已經發生,恢復災後重建就成了金雙江的首要任務。2006年12月25日,金雙江自籌500萬元,同時從金山屯農村信用社貸款180萬元用於景區的修繕和整理,爭取儘早讓景區重新投入運營併產生效益。但是,接下來政府的所作所為讓金雙江苦不堪言。

  金雙江說:“2007年,金山屯區新派來的杜區長不但阻止公司其他項目開發,還違背當初招商時市裡會議紀要的承諾和招商協議,除以政府名義投資重複建設了多處漂流點外,更是放縱當地湯旺河竹排漂、峰巖山寨、消閒山莊等十幾家景區旅行社肆意經營漂流項目,對我的經營和回籠資金造成了嚴重的損害,致使股東撤資、投資人拒絕投資,並遭到當地惡勢力的威脅。”

  近日,《法律與生活》記者來到伊春市委宣傳部,希望瞭解金雙江所反映問題的真實性,宣傳部主管新聞的副部長讓記者留下了相關問題,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伊春市委宣傳部的任何答覆。

  “政府違反合作規定,擅自增加經營地點,給守約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應該承擔責任,賠償損失。”律師桑聖元指出。

  “政府擅自將經營權轉給他人”

  2000年6月5日,金雙江代表佳木斯市金泰沖印設備有限公司與金山屯林業局簽訂景區承租協議,承諾五年內投資2000萬元以上,公司獨資、獨立開發經營,金山屯區不再重複建設同旅遊區相同的旅遊項目,承租期為50年。另外,金雙江還稱:“我在景區裡投資1300萬元修建和經營的冷水漁場,在2011年被當地商人王某據為己有。”

  在金山屯區委宣傳部,記者見到了王某,王某表示:“我的漁場經營權是和政府簽訂了管護經營權協議的,是合法所得。”但對金雙江認為其砍伐佔用27公頃林地不依法制裁,只是政府單方面說“罰款300萬以罰代法”的說法,王某表示:當時交罰款只是給政府解決一個難題,省得下面有人瞎折騰,告來告去的惹出很多麻煩。

  金山屯區資源林政局局長陳青山對記者說:“金雙江雖然簽訂了整個景區的承包權,但是漁場還得另外簽訂管護經營權的合同,漁場才能歸金雙江經營,而金雙江從未與林政局簽訂任何協議。”對此,金雙江稱:“早些年對漁場進行經營時,除了對硬件建設和改造漁場等投入1300多萬元,還每年往林政局交了5000元的承租費,只是被大水沖毀後才停止。”

  據瞭解,金泰公司與金山屯區政府簽訂的50年承包協議,在後續所有司法程序中該協議未被法院撤銷,金世公司也未放棄經營權,而金山屯區政府將景區經營權轉移給他人經營,直接違背了當時的合同約定。

  桑聖元認為:合同一旦成立即受法律保護,在訴訟中未被撤銷或者宣佈無效,50年的經營權即受法律支持,政府擅自將經營權轉給他人,既是違約,又是侵權行為,應該停止侵權,承擔責任,賠償損失。受損失的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金雙江還描述了自己在黑龍江省其他地方的遭遇:“2002年我跟雙鴨山集賢縣政府(林業局)簽訂七星峰森林公園旅遊公路投資建設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共投資3200萬元修建森林公園公路,地方政府佔45%,我公司佔55%,政府承諾建成後以收取公園過路費作為投資回收渠道。地方政府虛構地方政府參股、公路能收費,然而十六年過去了我一分錢也沒收回來。佳木斯中院違法辦案,錯誤執行了我價值2600萬元的商業地產。黑龍江省高院依法已撤銷該案件,但佳木斯中院拒不執行迴轉。”

伊春一企“合法消亡”直切東北營商環境痛點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金雙江佳木斯案件裁定書)

  這些遭遇,讓原本立志投資回報家鄉的金雙江苦不堪言,生活境況日益窘迫。

  北京新聞評論員閆肖鋒指出:東北經濟的問題恰恰在於政府在不該發揮作用的地方發揮“更多”,在應該發揮作用的地方沒有“更好”發揮,表現為政府角色的越位、錯位和缺位。

  閆肖鋒認為,東北地區政府要做的主要是一件事情: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其他的事情都儘量交給市場去辦。

  “地方政府應該為個體和市場提供公平公正競爭的起點及秩序的維護,產權的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嚴格執行。”閆肖鋒說:“振興東北,請從抓法治建設開始。因為法治是最好、最大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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