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为何却向第三人赔了钱?

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为何却向第三人赔了钱?

裁判要旨

本案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原告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垃圾中转设备的技术特征,与第三人的涉案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省知产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法院在了解到第三人意图于本案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另行向原告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情况后,为了彻底化解专利侵权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年的纠纷,避免双方长期陷入讼累,协调原告与第三人就专利侵权民事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第三人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省知产局的起诉。

基本案情

第三人乙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为“分离式垃圾站锁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5年8月3日获得授权。后第三人发现原告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垃圾中转设备与涉案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认为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遂于2007年6月26日向省知产局提出申请,请求该局对原告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被告省知产局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原告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查处期间,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三人的涉案专利权无效。为此,省知产局中止了行政查处程序。

2008年10月9日,专利复审委作出了维持第三人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2009年,被告省知产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恢复行政查处程序,并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苏知(2007)纠字4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原告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涉案专利权。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为何却向第三人赔了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山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体系,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相应的侵权行为,依法可以选择行政查处和司法救济。对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有关行政相对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识产权权利人待相应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此为证据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再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有别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申请获得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支持后,往往会随即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受其职能所限,当侵权事实发生时,仅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无权作出责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为何却向第三人赔了钱?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不仅要针对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相关的司法裁判,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具体行政行为在经司法审查得到支持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会进一步对相关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虽然这不是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考量的因素,但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大局去思考,有利于达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第三人有意图在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再向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故在依法查明被告省知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的情形下,并未简单地判决维持行政决定了事,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专利侵权民事争议,在征求双方意愿的基础上,经协调促成专利侵权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彻底平息他们之间长达数年之久的争端。本案的最终结果真正实现了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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