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通海:縣公安局抗震救災警示

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各界人士:

為全力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確保抗震救災工作有序開展,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海警方在全力服務受災群眾的同時,將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散佈謠言、謊報險情或警情、哄搶救災物資、聚眾起鬨鬧事、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現告示如下:

一、不造謠不傳謠 抵制網絡謠言

發生地震時,人們心理上易產生恐慌,但廣大群眾應文明上網,理性對待網絡信息,不得編造虛假信息,對於未經核實的虛假信息,堅決做到不信謠、不傳謠。否則,你就涉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杜絕哄搶救災物資

救災物資到達後,相關部門將按照規定及時、有序地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廣大群眾不得哄搶任何救災物資。否則,你就涉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必須聽從管理人員安排

在救災安置點生活期間,必須服從管理工作人員的管理,做到不起鬨鬧事、不隨意毆打他人、不任意損壞公私財物等,特別遇到突發事件時不要驚慌亂跑,不要聚集圍觀,避免發生擁擠踩踏事故。否則,你就涉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商場、公園、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突發的災難面前,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學法、遵法、守法,警民連心,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共渡難關。

通海縣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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