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法律解讀

2018年7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01號令,公佈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國的醫療糾紛相關處理法規經過了三次重大變革,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法條出臺了15年後,87年的《處理辦法》於2002年9月1日被國務院公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替代。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是想讓《條例》來替代沿用了近16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最終公佈的《條例》卻沒有將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同時進行廢止。

目前這兩部法條都屬於現行有效的法規,部分內容存在不同的規定,按照法律的適用中“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對於兩部法規內出現不同的規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優先適用。

相信今後還會有一次改革來解決這一問題。今天邵律師就該條例的相關法律問題,從多角度進行解讀。

一、首次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條例》第七條: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條例》首次提出醫療保險中患方的醫療意外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醫療活動是高技術、高風險性行為,其療效水平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和制約,醫療風險是存在難以預料和避免的風險,一旦發生醫療意外,帶來的可能是毀滅性的打擊,因此,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是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重大舉措。

為今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健全起到了啟示性作用,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思路。

二、首次明確媒體應當客觀宣傳

【《條例》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報道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醫患關係這幾年一直屬於社會熱點問題,此前由於部分媒體的有失公正的報道,加深了患者對醫方的不信任,導致了醫患矛盾的加劇,代表性的案件有“產婦被縫肛門事件”,“深圳兒科八毛門事件”,這些事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持續了很久。

《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要求各類媒體擔負起真實、客觀、公正宣傳引導的社會職責,要求其告知公眾醫療風險的客觀存在,提高公眾風險意識,理性面對醫療風險所致的不良後果。讓媒體成為醫患矛盾的中間橋樑,建立起相互的信任,從側面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作出指引。

三、強調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條例》用了整整五條長篇法條就醫療調解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醫患關係的持續緊張,“傷醫”事件時有發生,醫療糾紛調解責任重大。醫療調解委員會雖然早已有之,但在調解工作過程中由於缺乏專業人員,往往很難同時說服患方和醫方。

《條例》明確今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具有醫學、法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並強調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收取費用。要求建立專家庫,對於醫療損害鑑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託鑑定。

《條例》充分發揮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機構的調解作用,對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對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提供瞭解決路徑,為解約醫療糾紛案件的司法資源,快速解決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加重了篡改、偽造病歷資料的法律責任

我國多部法律反覆強調嚴禁篡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實踐中篡改病歷行為卻屢禁不止,主要在於對相關人員的處罰模糊不清,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具體什麼行政處分,不清楚,警告也是行政處分,但是這樣的處罰究竟公不公平。

《條例》規定對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的行為加重了其對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人員範圍擴大了,處罰力度也擴大了,並且《條例》將這條作為法律責任的第一條,可見國家立法對於篡改、偽造病歷資料的嚴重性進行了強調。為進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利保障。

總體而言,《條例》就我國的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醫療糾紛民事解決途徑、醫療機構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定。為進一步維護我國正常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邵穎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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