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微信代銷美容針被判重刑

這年頭微商可謂是炙手可熱,翻開朋友圈,各類化妝品、美容產品的宣傳可謂鋪天蓋地,總有人樂此不疲,殊不知微信上面不是什麼都可以銷售的,一不小心,可能就觸犯我國刑法了。最近就有人因為在微信上銷售微整形美容產品而獲刑,被判了12年,並處以千萬元的罰款,為什麼會判如此之重,我們不妨來一探究竟。

2016年過年,田某通過一次朋友聚會認識了小希,小希告訴田某自己是做微整形生意的,每月從韓國找人代購進來美容針,轉售出去來賺取差價,並且說了一大堆的生意如何好做等等,說的田某心裡樂開了花。於是,田某和小希商量一起做,她幫小希拉生意賺點差價,兩人一拍即合。2016年4月開始,田某通過自己的微信對外宣傳、銷售透明質酸鈉注射劑等美容產品,並將訂單整理、統計後發送給小希,由小希安排發貨,每月獲利1-2萬元。2016年12月東窗事發,田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時在其住所查獲各類注射劑共十種產品,經有關部門認定,上述十種產品均屬藥品,且在我國未取得相關的進口藥品註冊證號。

一審法院判決田某銷售假藥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九百萬元。田某不服,認為自己系從犯,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六百萬元。

【 律師解讀】:

我國對於藥品銷售屬於嚴格監管的,根據法律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併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開展經營,對於進口藥品必須獲得進口藥品批准文號,否則按照假藥論處。

田某微信銷售的上述十種產品經認定均屬於藥品類,田某等人並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零售資格;且該案涉及藥品屬於進口藥品,但是,它在我國並沒有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進口藥品批准文號,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屬於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按假藥論處。

本案中田某明知自己無銷售藥品資格,在未取得批准的情況下,依然通過微信大力宣傳,進行違法銷售,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銷售假藥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系銷售假藥罪“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被告人田某銷售假藥金額遠遠超過五十萬元,因此其量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田某主張自己系給她人打工,賺取工資,系從犯,法院並未認定。理由就是田某通過微信宣傳,有直接實施銷售假藥的客觀行為,同時還安排訂單,收受貨款等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而是主犯。

邵律師要提醒那些想要或者正在從事美容產品銷售的微商,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在網上進行銷售,對於藥品屬於國家嚴格監管的,進口藥物雖然不假,但必須取得我國進口藥品批准文號,否則一概按照假藥論處,銷售金額是按照藥物的總金額計算,不是按照你賺得多少來定義。同時不要以為自己只是打工賺錢的,只是從犯,不會有什麼大事,法律上的從犯主犯認定是根據具體行為來定的,不是自己認為的從犯。

田某微信代銷美容針被判重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