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評論:嚴厲打擊拒執犯罪不手軟

人民法院报评论: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手软

當前,“基本解決執行難”進入攻堅階段,面臨著不少難啃的硬骨頭。其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甚至不惜觸犯刑法的現象比較突出。對此,社會各界反映強烈,迫切希望人民法院以刑法手段進一步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堅決破除影響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早在1979年,刑法就有了拒執罪的規定,1997年刑法修訂時又將拒執罪單列一條即第三百一十三條予以規定。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將拒執罪的“情節嚴重”明確細化為5種情形。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完善拒執罪的法條內容,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並將法定最高刑提高至七年,同時增加單位犯本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亦先後於1998年、2007年、2015年和2018年出臺司法解釋,完善拒執罪的實務操作。可以說,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目前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刑事處罰體系。

人民法院在“基本解決執行難”進程中,始終將依法打擊拒執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進行部署,採取了一系列專門措施。例如,開展集中懲治拒執罪專項行動,建立和落實公檢法協同打擊機制,保持打擊拒執罪的高壓態勢;依法暢通訴訟渠道,確保對拒執罪精準高效打擊;發佈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推動形成對拒執行為的強大威懾力等等。打擊拒執罪的成效也日益凸顯,

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國法院對8687名拒執案被告人判處刑罰。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當前拒執罪的適用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相關部門參與積極性低,協同推進意識不強,對拒執罪的立案標準和證據標準各方在認識上不一致,溝通協調不暢,導致拒執案件辦理週期長、效率低;追究拒執罪需要收集整理大量證據、材料,而司法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對被執行人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程序更簡單易操作,有些符合拒執罪條件的案件,最終只是被處以拘留或罰款;受調查權力範圍的限制, 偵辦拒執案件,存在著獲取實質性證據難的問題。

牽牛要牽牛鼻子,打蛇要打七寸處。決勝執行難,人民法院只有嚴厲打擊拒執犯罪不手軟,才能讓猖狂的“老賴”們感受到“痛”,從而自動履行判決、裁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市人民法院追究拒執犯罪後,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超過85%。因此,各級法院要注意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加強與相關的部門聯動,完善工作機制,形成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的合力,對打擊拒執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發現一個打擊一個,決不姑息。

嚴厲打擊拒執犯罪不手軟,剎住“老賴”的氣焰,要充分利用媒體,加大對打擊拒執罪的宣傳力度。要講清楚被判拒執罪還款義務不能免除的道理,打消一些被執行人的僥倖心理、規避心理;要講清楚什麼是拒執罪、為什麼要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向全社會表明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的堅定態度和決心;要向社會通報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的有關情況、典型案例,實現增進理解、教育群眾、震懾犯罪的目的,營造打擊拒執犯罪的良好氛圍。

辦法總比困難多。當前,“基本解決執行難”已經進入決戰決勝的關鍵時期,各級法院務必要繼續保持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敢於擔當的精神,嚴厲打擊拒執犯罪不手軟,為確保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掃清障礙,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2018年第251期/總602期)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編輯:宣傳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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