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 向“拒執”行為說不——我省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牛某某與李某婚姻家庭糾紛一案,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牛某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位於平安區平安鎮某家屬院住房一套歸牛某某所有,牛某某給付李某房屋折價款87000元。

判決生效後,牛某某拒絕向李某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2015年3月20日,李某向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牛某某以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義務。據查,2015年12月8日,牛某某將房屋以156000元的價格賣給祁某某,將賣房所得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對李某的給付義務。後牛某某兩次被司法拘留,但仍拒不履行。另查明,自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牛某某在其所持有並使用的以他人身份證辦理的海東工商銀行卡上先後累計存入款項13筆,累計金額為108200元,案發時該銀行卡卡內現存金額為2043.1元。

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遂將牛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海東市平安區公安局立案偵查,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牛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提起公訴,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釋法】

被告人無視法律的權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損害了法院判決、裁定的司法權威。將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轉賣,並將房款挪作他用,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存儲個人財產,進行消費,規避執行,被司法拘留後,仍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審理並對被執行人作出有罪判決,維護了法律尊嚴。

【拒執罪相關法律問答】

何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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