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理公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闽01破申3号裁定,指令本院审理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闽0111破1号决定,指定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1日前,依照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18年9月7日上午9:00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鼓山法庭五楼会议室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备注:
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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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凯;
联系电话:13960858345;
传真:0591-83348955。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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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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