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安全大讲堂”极简版倾情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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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公安分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委关于“两个绝对”具体化工作的安排部署,将从严治党、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要求引向深入,落到实处,结合市局“新时代讲习所”宣讲工作相关要求,举办“执法安全大讲堂”系列讲座活动。

“执法安全大讲堂”极简版倾情放送!

9月12日,第二期“执法安全大讲堂”如期到来,本期“大讲堂”主旨为加强分局110接处警改革中执法工作规范化,明确警情处置流程,提升接处警工作效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全面提升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强化执法安全意识,切实解决民警接处警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期“执法安全大讲堂”干货满满。下面小编捞取部分干货,供各位战友共同学习、进步。

“执法安全大讲堂”

极简版倾情放送

PART 1

前期准备

1

公安机关各部门及其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本单位发出的处警指令,应当立即处警,不得推诿、拖延,影响警情处置。工作中发现警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按指令处置。

2

处警警力的配置应当与警情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1)对重大案(事)件、重大事故等,应当安排足够处警警力。

(2)现场局面难以控制,需要增援或者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到场解决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立即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要求增派相应力量,对涉及枪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应当要求治安、消防、刑侦、特警等部门增援。

3

处警民警应当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携带人民警察证、执法记录仪等相应的处警装备和工作记录本、有关法律文书。

4

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援、救灾和医疗救护技能。

PART 2

现场处置

1

及时出警。

(1)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2)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应当视情况尽快处理。

2

视音频记录。

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启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3

报告情况。

(1)到达现场后,立即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

(2)在处警途中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者报警不详等特殊情况,应当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说明原因,并尽快排除阻碍赶赴现场。

(3)对重大警情,处警民警应当随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现场情况。后期处置人员到达后,应当及时向其介绍现场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

执法证件

(1)公安民警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的,应当先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

(2)依照规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

(3)出示人民警察证时,应当确保证件安全,防止被抢、被损毁。

5

判断警情。

(1)处警民警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PART 3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1

处置措施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

(1)口头制止,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口头命令的强制手段。

(2)徒手制止,是指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3)使用警械制止,是指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4)使用武器制止,是指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2

使用处置措施的基本要求。

(1)适度。

①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②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置。

(2)安全。处置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和他人伤亡。

3

安全检查。

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当场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PART 4

控制现场

1

控制事态。

(1)处警民警判明警情后,应当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控制危险物品。

(2)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疏散周边或者围观人员。

(3)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依法实行现场管制。

2

必要时,可依照相关规定设置警戒带。

3

排除险情。

对涉及爆炸、火灾、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警情,应当设置警戒,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排除险情时应当注意:

(1)抢救人员。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立即抢救遇险人员,疏散周边人员至安全地带,做好外围警戒。

(2)专业排险。对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联系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4

保护现场。

需要持续保护现场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设置警戒带。

(2)保护证据。

(3)持续时间。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需要继续勘验、检查或者需要保留现场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4)报告情况。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

PART 5

现场处结

1

结束现场处置。

(1)结束案(事)件现场处置。

①当场处罚。

②现场调解。

③当场移交。

④继续办理。

(2)结束求助现场处置。

①救助成功后,确认被救人员身份,必要时联系其家属到现场或者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②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现场的,应当报经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批准。

③主管部门到达现场的,应当当场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协助现场处理。

④救助结束后,有关事项属于民事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离开现场。

(1)清理现场。除现场移交其他部门或者继续保护现场的外,应当清理现场,收集、整理器材装备,撤除警戒。必要时,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专业洗消。

(2)带回人员。除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的外,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通知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或者到被害人(被侵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

(3)带回证据。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封、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登记或者妥善看管。

(4)报告情况。将处警情况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

PART 6

后续办理

(1)呈报《接处警登记表》。

(2)紧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报告。

(3)伤亡报告。

(4)使用武器报告。

2

调查处理。

3

告知处理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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