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 運用最頻繁的WTO環保例外條款是GATT第20條 。在已發生的WTO環境與貿易爭端中申訴方和被申訴方都是主要援引GATT第 20 條,WTO爭端解決機構也主要是通過對GATT第20條的適用與解釋來處理爭端 ,協調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

因此, 環保時評為您講解下GATT第20條環保例外條款的適用及其發展趨勢。

(一)GATT 第 20 條環保例外條款的適用條件

儘管GATT原則上禁止採取單方面的貿易限制措施 ,因為這些措施常常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 、數量限制原則相牴觸 ,但其第20條規定的環保例外條款允許成員方出於環境保護目的而實施一定的貿易限制措施。同時, 為了防止成員方濫用這一權利, 危及多邊貿易體制,GATT對環保例外條款的適用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 。

(1)關於第20條b款的適用 。成員方在援引b款採取貿易限制措施時, 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二是該措施是“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 。

(2)關於第20條g款的適用 。成員方援引g款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採取限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 ;二是此措施必須“與限制國內產品或消費一同實施” 。除了上述條件外,成員方無論是援引b款還是g款,都必須符合第20條序言的規定, 即“對情況相同的各方, 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

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二)GATT第20條環保例外條款適用的發展

在WTO 之前的GATT時期 ,爭端解決機構對環境保護基本上持保守立場, 其在處理有關環境與貿易的爭端時 ,主張成員方應嚴格按照第20條規定的條件援引環保例外條款 ,並提出了“最低貿 易限制”的要求 , 即在諸多可合理採用的措施中, 如果存在與GATT其他條款不相牴觸的措施, 就必須選用這樣的措施 ;即使不存在上述措施, 如果可能, 也必須選擇比爭議措施“更少不一致”的替代措施 。如在泰國限制香菸進口和香菸國內稅案中, 專家組認為可供泰國採用的既符合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這一目的又不與GATT相牴觸的措施是很多的, 如採用嚴格標記和充分披露香菸成分的方法可以控制香菸的質量, 禁止香菸廣告、維持菸草專賣或提高香菸價格可以控制香菸的銷售量等 ,因此泰國對香菸實施進口限制的做法不是“必需的” ,因不符合“最低限制貿易”要求而不能獲得正當性。

由於爭端解決機構對成員方援引環保例外條款的嚴格限制 ,在GATT時期 ,援引環保例外條款的案件都沒有成功。 WTO成立後,這一情況發生了變化 ,爭端解決機構在相關判例中對環保例外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出現了新的發展。

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對GATT第20條b款的發展 。在歐共體影響石棉和含石棉產品案中,專家組指出, 法國採取的關於石棉產品的措施是出於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而且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 。上訴機構則進一步指出, 在確定一個並非唯一可獲得的措施是否仍屬於第20條b款所規定的“必需” 時, 在具體案件中需要對一系列因素進行權衡 ,主要包括該措施所要保護的價值的重要性 、措施對實現該價值的貢獻程度以及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程度 ;所要保護的價值越重要 ,作為其實現工具的措施就越容易被認為是“ 必需 的” 。由此可見 ,上訴機構已不再像GATT時期那樣只強調“最低貿易限制”要求, 而是強調要對一系列因素進行權衡 , 以確定成員方所採取的貿易限制措施與其追求的環境保護目標是否相稱, 因而就可能優先考慮環境因素。

對GATT 第20條g款的發展。

(1)關於“可用竭的自然資源” 。在美國汽油標準案中, 美國主張清潔空氣是一種可用竭的自然資源 ,因為其可能被使用汽油過程中產生的汙染物所耗盡 。專家組支持了美國的主張。在美國限制海蝦進口案中, 上訴機構對“可用竭的自然資源”做出了 進一步的解釋 。該案中 ,申訴方認為對這一概念的合理解釋應是“像礦物那樣的有限資源,而不是生物的或可再生的資源” ,因為生物資源是可再生的,不可能是可用竭的自然資源。對此上訴機構明確予以拒絕, 並指出, “可用竭”的自然資源與 “可再生”的自然資源並不相互排斥;現代生物科學證明 ,原則上可再生的生物物種常常由於人類的活動而消耗 、用竭乃至滅絕 ;生物資源與石油、鐵礦石及其他非生物資源一樣是有限的 ,因此第20條g款並不限於保護礦物或非生物資源。在 這兩個案例中 ,爭端解決機構對“可用竭的自然資源”進行了擴大解釋。

(2)關於“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 。在美國汽油標準案和美國限制海蝦進口案中 , 上訴機構都強調引起爭議的措施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這一合法目標之間的實質聯繫,認為只要存在這種聯繫,而不是僅僅“順帶地或無意中地”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該措施就是“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 。在此上訴機構對貿易限制措施與環境保護的相關性進行了限制解釋。

(3)關於“與限制國內產品或消費一同實施” 。在美國汽油標準案中, 上訴機構對此做出了明確解釋, 即有關措施所施加的限制 ,不僅要針對進口產品,也要針對國產產 品。總體來看,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對環境措施的相關性進行限制解釋, 對“可用竭的自然資源”進行擴大解釋 ,增強了第20條g款的環保關聯性, 從而使成員方可以相對容易地援引該規定來保護自然資源。

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對第20條序言的發展。在美國汽油標準案中 ,上訴機構第一次對第20條序言做出了權威解釋 ,指出序言的作用是確保第 20 條各款規定的例外措施以合理的方式實施, 成員方在援引第20條時 ,不僅要符合其中某一款的規定,還要符合序97WTO體制下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的衝突及協調言的要求 ;援引第20條例外條款的當事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即援引環保例外條款的成員方應證明其採取的措施確是出於環境保護的目的 ,而不是名為環保實為貿易保護主義。

從爭端解決機構在相關案例中對GATT 第20條環保例外條款的適用與解釋的發展可以看出, 在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的相互關係中,WTO 的價值天平已逐漸向環境保護傾斜。爭端解決機構在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 成員方具有采取環境保護措施的法定權利 ,儘管這類措施會限制自由貿易。 同時, 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在相關判例中賦予第20條b款和g款新的含義, 使其能夠適應環境保護的需要 ,從而在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建立起 一種適當的平衡 。

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WTO關於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關係的立場, 從美國汽油標準案的上訴機構在案件報告中的一段表述可見一斑:採取環境保護措施是各成員國依據《關貿總協定》應當享有的權利,只是各成員國還承擔著總協定及其他協定規定的貿易規則方面的義務 ,因此,各國必須使其環境措施不違背它所作出的關於自由貿易 、非歧視待遇的承諾。可以看出, 儘管 WTO 沒有明確表示環境保護優先於自由貿易 ,但其對環境保護的肯定與關注是顯而易見的。

WTO 環保例外條款的適用對我國的啟示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的對外貿易飛速發展, 進出口總量突飛猛進 , 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了巨大的資金來源和技術支持 ,為我國的經濟崛起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根據 WTO 最新公佈的數據, 2009年我國的出口佔全球出口的比重達9%, 已經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齣口大國。隨著我國經濟對外貿易依存度的不斷提高 ,WTO 的環境政策對我國環境保護和對外貿易產生了重要影響。 而近年來 ,在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係中 ,WTO 的價值天平已逐漸向環境保護傾斜, 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援引WTO 環保例外條款採取貿易限制措施層出不窮。對此 ,我國應深入研究 WTO 環保例外條款適用的新發展, 通過充分、準確地運用WTO環保例外條款來維護自身的環境利益和貿易利益。

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一、正確援引WTO環保例外條款, 維護我國的環境利益 。

正確援引WTO環保例外條款 ,對國際貿易實施必要的限制 ,將可能汙染環境 、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產品拒於國門之外, 對於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援引WTO 環保例外條款採取貿易限制措施時, 應注意以下幾點:

1、符合規定的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貿易限制措施才能獲得正當性。這主要包括:其一, 所採取的貿易限制措施是出於環境保護的目的; 其二 ,該措施是實現環境保護目的所必需的 ,即該措施與所要保護的環境目標之間存在實質聯繫, 其主要是為了保護環境 ;其三 ,該措施是適當的, 在可供選擇的措施中 , 其對自由貿易的損害應當是最小的 。

2、程序設置合理。正當程序作為多邊貿易體制所必須的一項基本原則, 在環保例外條款的適用中也十分重要 。一國在援引環保例外條款採取貿易限制措施時 ,應當設置正當的程序, 使被限制的他國有機會就其遭遇的禁止措施進行 辯解與反駁。

3、遵守非歧視原則。一國在出於環境保護目的採取貿易限制措施時, 應對情況相同的各國一視同仁 ;如果限制措施是為了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 無論對進口產品還是對國內產 品,該措施都應同等適用 。

4、符合透明度要求。 根據 WTO的透明度要求, 一國在出於環境保護目的採取貿易限制措施時, 不僅要及時公佈文本,而且應在擬議階段即公佈草案以徵求意見 ,同時應及時向WTO 通報 ,並設立諮詢機構以解答相關的諮詢 。

WTO中的環保例外條款我國如何適用?

二、善於利用 WTO爭端解決機制, 抵制他國不合理的環境措施,維護我國的貿易利益 。

WTO環保例外條款賦予了成員方出於環境保護目的採取貿易限制措施的權利 , 但這一權利在實踐中極易被濫用,成為一些國家實施貿易保護的藉口 。如近年來 ,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利用其環境標準高的優勢, 以環境保護為藉口頻頻對我國產品實施進口限制, 嚴重影響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對此 ,我國要善於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堅決抵制他國不合理的貿易限制措施。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WTO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包括解決爭端的基本原則 、管轄範圍、規則 、程序以及效力等內容 ,其核心是爭端解決程序 。

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 ,一些規則明確規定了發展中國家所享有的優惠待遇 ,如當爭議發生在發展中國家成員與 發達國家成員之間時 ,發展中國家提出要求的 ,專家組至少應有 1 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專家 ;在執行爭端解決措施時 , 應特別注意影響發展中國家成員利益的事項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 ,在遭遇到他國不合理的貿易限制措施時 ,應及時向 WTO 爭端解決機構申訴 , 在爭端解決程序中要善於利用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以最大程度地維護自 身的貿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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